西北苗木供求: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13:54:28
你好,由于与妻子性格不合准备离婚,现有一些问题请赐教。
1。我有一间房屋是父亲建的,房产证是父亲名字,我96年结婚并一直在这房屋里居住,居住了9年,去年将这房屋房产证转让给我,但到现在房产证转权还没办好,请问一下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我与妻子建了一间房屋用于出租,请问评估时会不会将其租金收入纳入评估范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你与你妻子建的那个出租的房屋是共同财产,基于它而得来的收入应该是共同财产,评估时应该将其租金收入纳入评估范围。
至于你们现在居住的房屋,你父亲在不在世?如果在世的话,那个房屋为赠与。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夫或妇转赠的为私人财产, 其他的是共同财产。如不确定,按共同财产论。如果你父亲一不在世,那就是遗产。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时候受的遗产,一般以共同财产论。

1:只要转入你的财产,而且在双方夫妻协议生效期内,就算是共同财产。
2:如果房屋出售的话,一人一半,因为仍然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房租亦然。

如果已经向房产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只是没有颁发证照,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新建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房屋租金不能纳入评估范围,但租赁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那房子如果是你父亲赠送给你们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赠送给你的,属于你个人财产。
2、评估只评估房屋的价值。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限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它应当归夫妻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待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你父亲的房子如果没有明确赠与你的话,那么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与你妻子所建的房屋在评估的时只评估房屋的价值,而房屋租金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