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别名速查大辞典:公司法问题!公司法高人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3 19:46:36
甲集团公司,有若干子公司、分公司,那否说甲集团公司是甲集团的的母公司,这个说法有没有什么错误,根据是什么?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你给的条件不全。
依据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分公司: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但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母公司: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指一定数额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月8日 23:15 你问的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不简单:
一、夫妻两人不能证明两人之间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1、《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视为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如果夫妻两人不能证明两人之间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实际上公司就成为了一人公司。如果公司是按照修改前的公司法成立的,因为修改前的公司法,是不允许一人有限公司公司存在的,允许存在的一人公司的应当是个人独资公司。所以按照当时法律规定,个人独资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前所述,如果夫妻不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相互独立的财产,则公司实为新公司法所说的一人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分析,是否仅是法理的分析呢?是否有法律依据呢?还真有,只是一般律师都没有注意到。
1998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夫妻在设立公司时没有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则可以依法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资格。在审判实践中,已有人民法院依据该条规定以当事人在进行公司登记时未提供财产分割证明而否认公司的人格,从而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案例。

二、夫妻两人不能证明两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果作为股东的夫妻,与他们所成立的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话。
但是,如果已经在执行程序了,以上述理由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资格,追加他们为被执行人,还是很困难的。因为执行阶段否认被执行人的法人人格,会剥夺其诉讼抗辩权。
再但是,你可以利用执行,请求法官帮助你查找一些能够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的证据。有了证据,你可以再诉作为股东的夫妻。
四、大家通常都知道的理由:
1、股东出资不到位;
2、虚假出资;
3、抽逃注册资金。
此三种情形,可以再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
关于此题,我说的是不是多了?只是因为估计许多同行不了解,所以多说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