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到红果的汽车:游荡罪是什么罪,我国有没有这个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3 02:18:30

我国大陆没有这个罪,但香港有.
(1) 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或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游荡,意图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由1992年第74号第3条代替)

(2) 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或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游荡,并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碍他人使用该公众地方或该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6个月。

(3) 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或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游荡,不论单独或结伴在该处出现,而导致他人合理地担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2年。
所谓共用部分,包括:入口大堂、门廊、通路、走廊,甚至升降机或自动梯等。

警方可有权要求任何路人答覆他在公众地方行动的目的,如警方对他的解释不满,可控告该市民触犯游荡罪。

游荡罪是香港《刑事罪条例》第160条规定的犯罪: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游荡而不能对他自己的背景及他在该处出现作令人满意的解释,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2000港元及入狱6个月。

中国没有放荡罪,只有在公共场合组织色情表演罪等。

我国大陆没有这个罪。

应该跟诱奸是一个意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