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口区第二征收:我在单位工作11年,现出国定居要解除合同,能否向单位要求补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6 19:54:17
我在单位已经工作了11年,但现在要出国定居而不得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像这种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我可否向单位索取相应的补偿?能否提供具体的法律法规或案例支持我与单位协商,因为我并不是主观想解除劳动合同的,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的,象这种情况我可否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单位给我相应的补偿?
非常渴求各位有识之土鼎力相助,本人不胜感激!
我是在广州的,请问广州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吗?

1、你的这种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尽管看起来出国定居是无法避免的事情,但是你是在完全是自愿的,没有人强迫你的情况下出国的,因此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而且劳动合同不适用不可抗力的理由。
2、单位补偿你的前提是单位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主动地解聘你,才能够要求对方给以补偿,做满1年可以得到与1个月的工资相当的补偿。但是你是自己解除合同,而且是违约,不可能要求单位给你补偿的。
3、你尽量提前30天通知单位你要解除合同,给单位以一定准备的时间,否则对单位造成损失你要自己负责,如果合同中规定有违约金的话,通常还必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现在不是你向单位索取相应的补偿,而是单位是否追究你违约责任,如果你想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协商,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同意二楼的说法。这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当然,你可以和单位协商,如果单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就自然解除。而违约责任是要负的,除非单位不追究,不主张。

如果在北京,是可以的

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