翡翠手镯不透的好不好:有关盲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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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公报》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专业刊物。
中文版由国家版权局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出版。

2002~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数字环境下合法使用著作权和邻接权限制和例外的研究
----世界盲人联合会首次提出的建议

本建议主要涉及著作权的一些例外怎样才能有利于盲人和弱视人获取信息和完全融入社会问题。

一、内容提要
1.世界盲人联合会是该领域著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
2.盲人和弱视人融入社会意味着他们完全平等地获取信息。实施著作权的某些例外将极大地有利于他们获取信息。
3.全世界约有1.8亿盲人和弱视人,他们通过触觉、视觉或听觉等不同手段获取信息。
4.为使这些个体以及帮助这些个体的非盈利性组织能够制作和传播按其需要改变或改编的资料,著作权某些例外是必要的。
5.只要与著作权有关的规定许可,数字化环境可以极大地方便眼疾人获取信息。
6.在国家层面上应该通过一些法规。但是,如果需要通过法规的国家很多,那么这样的法规就不够了。所以应该签署传播改编资料的国际协议。
7.技术保护措施成为一种我们应当战胜的威胁。
8.许可证制度没有提供一种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法。

二、引言
1.世界盲人联合会高兴地有机会以非政府专业组织的名义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数字环境下合法使用著作权和邻接权限制和例外的研究工作。
2.世界盲人联合会致力于改善世界眼疾人的命运,并促进他们全面融入社会。60多个国家的盲人协会参加了世界盲人联合会。
3.我们具有联合国顾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常任观察员的资格。
4.获取信息问题对盲人和弱视人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为充分利用一切教育、工作和丰富文化知识的机会,他们必须获取信息。著作权例外和限制适用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著作权对眼疾人造成的障碍有多大。近年来,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数字管理)对此也起着重要作用。
5.世界盲人联合会2000年11月24日在澳大利亚墨尔本举行的大会上,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盲人权利代表人组织合作,制定能使盲人和弱视人完全平等地获得所有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同时又不损害作者和出版者合法利益的国内和国际规则。
6.世界盲人联合会出席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和邻接权常设委员会的会议;世界盲人联合会欧洲协会密切关注欧盟有关著作权指令的起草。
7.因此,我们热切希望继续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事的研究,参加听证,提供信息,并作为专家提出专业性建议。我们渴望与世界盲人联合会地区协会进行区域性研究。
8.我们知道,著作权的某些例外会适用于其它类型的残疾人,我们不想影响他们的利益。世界盲人联合会仅代表盲人和弱视人,并不自认为有资格代表其他残疾人说话。
术语
9.请注意,在这份建议中,我们不加区别地使用了"盲人和弱视人"以及"眼疾人"两种表述。
10.对那些经修改可被眼疾人"阅读"的资料,我们使用了"修改版本"和"可获取版本"的表述。

三、眼疾人的数量和特征
我们估计全世界约有1.8亿名个体患有不可矫正的严重视觉功能缺陷。这些个体没有形成一个情况完全相同的群体。一些人完全是盲人,而更多的人则视力较弱。除其他一些情形外,视力功能减退的年龄,所受教育程度的高低,拥有的设备和所接受的服务等因素影响着他们阅读的能力。如果说在"西方"国家主要视力功能减退出现在老龄人群的话,那么在其他许多国家则发生在各年龄层次的人群。

四、盲人和弱视者是如何阅读的
1.眼疾人不能很好地看原始形式的资料,无论是印刷在纸介上的,还是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的,他们只能阅读表达形式改变了的资料。他们得靠触摸(尤其是阅读盲文读物时),听有声录音,阅读特大字读物或者依靠计算机将视觉资料转换成有声的或可感触到的资料,或者把资料放大张贴起来。至于图形图像信息,有时需进行特别描述,以使眼疾人能获取这些信息。因此,这是改变信息的表达形式,而不是其内容。此外,眼疾人还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借助不同的表达形式。
2.版权人很少制作眼疾人可以获取的受保护作品的版本。盲文资料的制作没有商业利益可图。有声未删节版本和用特大字印刷读物的市场相对比较狭小。
3.甚至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尽管已经采用了这些形式(盲文、特大字等),商业出版给眼疾人带来的好处还是很有限。比如"特大字"对一些读者还不够大。为数不多的出版社出版"特大字"版本时,得使用特定大小和特定字样的字体。所选择的字体可能适合某些读者,但并不适合所有患有眼疾的读者。因此,有时还需要用大小不同的字体为另一类特殊读者出版另一种版本的作品。
4.至于有声版本,简单的文章诵读一直不能满足某些用户。中小学生、大学生可能需要了解某些字词、某些名称的正确拼法,或者查看一种市场上买不到的读物,如注释本。他们也可能需要一种能帮助他们以非线方式查阅文章的浏览系统。这类系统具有数字有声录音读物"标记"和"查找"的功能,或者模拟磁带"定位和复读"的功能。

五、为什么某些著作权例外是必要的
1.眼疾人一般都不得不自己(或让别人)制作一些能够获取的版本。在此方面还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每次想要改变一部作品的"版式"时,都得征得权利人的明确许可。这种许可请求可能被拒绝,或者常常很迟才同意许可。
2.一些国际条约,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允许各缔约国在其与著作权例外有关的国内立法中,做出一些有利于残疾人(特别是)的保留。
3.我们接受伯尔尼公约以及其后来的条约中规定的三项条件(三步检验法)。我们需要的例外将适用于非盈利性的活动,因为属于非盈利性的这些活动既不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不会妨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如果在与其他版本一样条件下能够真正获取一部作品的一种版本,我们会非常乐意地同所有人一样去购买或去租借。
4.我们认为,这些条约把著作权限制的权力留给各成员国是不能接受的。世界盲人和弱视人都要求在不增加额外开支的情况下,能够读到所有视力正常的人能够读到的读物。世界各国都应该有保障这一权利的法律。一个国家的盲人不能获取另一个国家而且有时是操同种语言邻国盲人能够获取的作品是不能接受的。

六、数字化时代带来的变化
1.也许,在本节看看数字技术是如何为眼疾人获取信息提供便利是有用的。
2.信息革命将极大地便于眼疾人以及帮助他们的人。然而,计算机光盘和互联网不会代替盲文文章、特大字印刷的文章和有声录音制品,同样也不会代替普通的印刷。相反,计算机光盘和互联网能够更容易和更快地制作可视或有声资料,这为阅读能力受到限制的眼疾人提供了多种多样获取信息的途径。
3.电子时代的到来并不意味着思想和创作想象力将会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传播思想和创作作品的手段。因此,创作者的权利和眼疾人的权利也都没有变化。只需要在某天对其作出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各种不同的著作权制度并不都承认盲人和弱视人的权利,因此在制定法律规定时必须明确这些权利。对这种明确和制定法律的工作而言,信息社会的潜在优势赋予了明确和制定法律工作特别重要的意义。
4.现在我们来研究电子信息的存储、处理和传播手段如何帮助眼疾人的一些情况,条件是著作权不损害这些手段。
复制方法和中介拷贝
5.制作盲文和特大字读物的机构,今天一般运用一种转写程序,通过计算机对原文进行扫描或数字化处理,然后将转写的文字用盲文印刷机(适用于盲文)或激光印刷机印制出来。这个过程便产生了"中介"电子拷贝。制作机构理所当然地会保留这份拷贝,以备重印、出版或将先前已用特大字印刷的作品再印成盲文版本。与著作权有关的规定应当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电子文件并不是普通意义上作品的"拷贝",而是一种服务于最终目标的手段。
便于制作
6.个人电脑和相对便宜外置设备的使用,使得用盲文和特大字印刷作品的生产成为了一项成本不高的活动。因此,不仅大型社会救助组织可以做到,而且像社区图书馆或地方慈善协会之类的小型组织也可以做到。在许多国家仍在实行"强制许可"制度的情况下,如果不对著作权法进行改动,那末这些活动将导致著作权领域的无政府状态,或导致加重行政工作的负担。
数字化有声录音
7.像盲文或特大字出版物一样,有声录音制品的制作也越来越使用电子手段。黛希(国际数字化有声信息体系)国际财团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录音和有声资料读物的国际标准。从此便有了可以将人类的语音录音以适合于注释、索引和资料查询方式的进行数字化处理。现在已经有了一些阅读程序,而且在市场上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多少可以称得上完善并可接受的专门读物。越来越多的资料将以这种形式发行。多亏这种能让有声录音制品更加灵活表达的进步,我们才能克服录在磁带上的线性读物的一切不便,并超越了已经过时的模拟技术。
改变表达形式,但不改变内容
8.人们总是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改变"为眼疾人制作的资料。一部作品用盲文印刷前得进行拼版。磁带上声音的录制包括声音标记和场景清单。作品的数字化可以设计出一份宝贵的电子索引,这份索引可能等于或者超过某些纸介图书后面附的详细索引。与著作权有关的规定应该对实质性修改作品和仅为方便眼疾人获取作品改编加以区别,对前者作者理所当然应该保留权利,对后者则始终应该许可。
电子版本的优势
9.今天,拥有个人电脑的眼疾人越来越多,他们想在电脑光盘上制作资料,随后甚至修改这些资料。由于有了诸如语音合成等辅助技术,盲文可以临时显示或特大字显示(这些技术还可以相互组合),电子媒体便提供了使用方法非常灵活的获取信息的手段。使用者可以选择其想阅读的部分,或者聆听某一细节;随后如需要的话还可以在适合其特殊要求的纸介拷贝上阅读资料。电子作品给所有读者带来了同样的好处,但与其他读者比较起来,它给那些难以阅读印刷作品的眼疾人带来的好处则更为可贵。因纸介版本不方便等实际原因,或因大部分已经出版的资料在一段时间内还没有经修改的纸介版本(除非最终用户专门提出要求),所以有时需要只为眼疾人出版资料的电子版本。因此,一些机构可以完全合法地用光盘或通过互联网向眼疾人发送一部作品的电子版本,而不再是向他们发送盲文版本或特大字印刷版本或有声录音带。知识产权法对此应有所考虑。
互联网的使用
10.互联网有许许多多的作用。眼疾人救援组织可以不必常跑邮局;它们可发送电子邮件,而无需再寄送光盘,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或其他机构发送修改过的资料。
11.国际网络和互联网可使图书馆之间相互交换版本已经修改的资料。为制作盲文或特大字作品而已经格式化的资料可以通过互联网发送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如果世界有角落的话)的个人或机构。同样,所有网民都能获取图书馆的书目、组合目录和各国国家图书馆的新书书目。互联网的使用可以减少浏览那些无用复制副本的频率,以及减少眼疾人无法获取修改版本资料情况的次数,因为他们不可能知道别处已经制作出了这种版本。然而,如果在著作权领域不在国际层面上制定出一个有利于眼疾人的法律,那么这一切也就不起作用了。

七、国内和国际方面
1.如上所述,数字时代是没有国界的,在有限的地域内实施法律很可能妨害国际合作。今天,信息和通讯技术可让每个人(无论其在何处)更加容易地进入世界信息图书馆。这些技术也能够帮助资料修改版制作者共享资源,以及缩小视力正常人与盲人之间掌握资料数量的差距。这无需在每个有读者或听众的国家改变文件的格式(如以数字有声录音或以盲文形式出版)。
2.尽管著作权的管理越来越全球化,但只要尚无有利于眼疾人和弱视人专有权利例外的国际协议,人们就不能避免重复这种初级格式。

八、技术保护措施
1.今天,防拷贝措施和权利数字化管理系统的普及都对盲人和弱视读者构成新的威胁。
2.融入在一些有注册商标的电子图书阅读器中的朗读合成器,可能为眼疾人开启一扇进入这些图书的大门。但是,编辑经常删除"语音合成"功能,以致还是向这类用户关闭这扇门。
3.此外,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现在正在使用的权利数字化管理系统的设计是用户使用辅助技术是不能获取资料的。盲人读者只有在作品的某个点上进行修改才可以进入,而权利管理系统却又阻止他们这样做。
4.出版社以及信息和通讯技术领域的企业完全应该协调一致以改进资料的设计和出版。
5.在没有这类协议的情况下,各国政府应该进行干预以使眼疾人能够获取受保护的作品。

九、所有人的权利
1.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进行深入研究有关的参照条款重申,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将著作权列入人权范畴。然而,信息权本身也是一项基本权利,是《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承认的。另一方面,联合国关于残疾人同等机会准则的第5条第6款强调了残疾人通过修改版本获取信息的重要性。
2.我们承认作者和出版者的合法权利,我们不认为对他们的精神和经济利益带来威胁。制作修改版本一般是由慈善机构或者政府以其社会行为的名义出资的,并不损害商业利益。当一家修改版本出版社盈利时,我们会对权利人以商业模式运作而感到高兴,而且我们绝不会去制作相同的版本,炫耀著作权例外。
3.承认资料的来源,不损害作品的完整性或不以其他形式侵害作品创作者的精神利益,这也是盲人和弱视人的利益所在。

十、许可的作用
1.我们承认许可或许可制度在某些情况下能够为资料修改版本制作者带来一些好处。许可尤其可以强迫出版商提供便于制作资料的原始电子资料。
2.然而,许可不能取代权利?在许可制度下,权利人仍然决定着在什么条件下盲人或弱视人可以读到正常视力人能够读到的中介资料。由于修改版本的制作和发行是非营利性的,而且出版商都免除提供可获取的版本,因此(几乎)决不会发生让修改版本制作者支付资料获取费的事情。
3.尽管许可有时可以补充著作权制度,但它不能代替著作权制度。

十一、结束语
1.我们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对著作权的框架进行一些修改,以使眼疾人能够获取通过可视或不可视形式修改的可视资料。应该能让眼疾人获取这些资料,同时又不要犯法和不因履行遵守拙劣法律义务而担搁获取这些资料。
2.应当协调国内法以确保有关组织、个人和权利人的必要一致。国内法应该防止权利人受到伤害,同时应该排除眼疾人及其组织遇到的一切不正当障碍。
3.国内法尤其应该:
(1)肯定眼疾人完全平等地获得所有已经发表信息的权利;
(2)赋予一些权力,而不是简单地提供获得许可的手段;
(3)不要规定必须使用的格式和技术;
(4)考虑一些可预见的发展变化;
(5)把更多的注意力投向各种不同的最终用户,而不是格式;
(6)认可资料的修改版本可以由各种机构和个人合法制作;
(7)承认获取资料的要求可以由家庭、学校、劳动场所、图书馆和其他一切场所提出;
(8)承认用合法获取的原始版本和不以盈利为目的制作并严格限制在眼疾人范围内发行的修改版本不违反著作权法,并且因此而无需许可。
4.我们需要国际条约,以便能制作可获取的、不具商业性质的、能从一个国家自由地流通到另一个国家的资料修改版本。
5.我们需要协调一致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以便各国强制权利人向诚实的盲人、弱视人以及他们的组织推荐可获取版本的资料,这些资料通常是推荐给公众的,而且在权利管理体系或者其他技术的限制下我们是无法获取的。
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每个国家在实现这些目标中各自都可以起重要作用。我们希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能为此全力做出贡献。

世界盲人联合会
2002年7月

这个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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