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基础下载:贪污与挪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7 18:10:37
某人是单位一职工 处于工作需要领导让其代帐一年,后移交下任的时候,经总帐会计走帐时,说少了一万多元(总帐跟本就没看帐就说少一万多的),至今年上级查帐,发现帐上一共少了8万多元,请问这要负什么责任.总帐会计有没有责任.现在人以被检察院带去谈话了.
钱在人进检察院前,就以归还单位了.但已经超过三个月了

我是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你说的情况很常见.至于是否能定罪,和定什么罪,就要看帐目少多少,帐目是否平帐了等因素.当然,律师辩护时最重要的.建议尽早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介入.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