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用产品:“除诉期间”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11 01:02:20

  除诉期间,更多的时候被称之为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
  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
  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
  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两个月"即是除斥期间,该期间届满,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其受遗
  赠权利即消灭.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表现在诸多方面。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2.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之时),我国《民法通则》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除斥期间,也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也就是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创立除斥期间制度的价值在于:促使表意人及时补正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督促当事人及时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及时行使救济权。举例,比如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如果你在知道解除是由发生后三个月内不解除合同,那么你就尚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这三个月、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简单地说,就是中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一年就是一年,五年就是五年,届时就视为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