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广电宽带投诉电话:这是"侵权"还是"恶意欺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07:18:29
近日橡果国际下属的好记星学习机,在各卫视太大势宣传其从小学到大学课文.单词同步,可在其网站里却只有小学11本,中学6本,高中5本,与其宣传的相差甚远,可在其各个销售网点却真能下到任何出版社的教材.资料.就此问题我在此向各位专家诚心请教!

既不属于侵权也不属于欺骗.只是你没出钱在其网站就下载不了,出了钱就可以下载了.如果你出了钱下载不了才是欺骗.

这不是侵权,是虚假宣传,是欺诈,但要是属实,同样要承担责任的。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如果真的就是你说的那样这就是侵权行为.因为他夸大其次的报道了它的功能.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这是商家的销售手段,还未到违法的地步,但是也应是受到道德的束缚,否则消费者很可能被玩弄股掌间。

它都没钱买版权。。。。
都打广告去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