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特种兵小庄回归:请解释一下何为“普惠制”?谢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19:31:27

普惠制 (GSP)与原产地证明 FORM A

(一) 普遍优惠制简介

世界各国对于进口商品都要征收关税。但就同一个国家而言,对同样的进口商品,由于其原产地不同,征税的税率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发达国家对进口商品征税至少有三种税率标准:一般税率、最惠国待遇税率、普惠制税率。

一般税率通常是针对没有正常的外交或贸易关系的国家的。最惠国待遇税率通常适用于具有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这是国家之间互相给予对方的正常关税待遇。一般来说,如果进口商品按一般税率征收关税,由于税率太高,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将大大削弱。因而大多数能长期维持的国际贸易在进口国家都是受到最惠国待遇。而普惠制税率是比最惠国待遇税率更低的一种税率。

普惠制(GSP)全称为普遍优惠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按照普惠制的原则,所有发达国家(普遍的)对于原产于所有发展中国家(非歧视的)的商品,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对进口关税再进行削减或免除。普惠制的给予不要求受惠国对给惠国做出任何减免关税的回报(非互惠的)。目前普惠制的给惠国有31个。对中国给惠的有28个,这些国家是:欧洲联盟15个成员国,即:法国、英国、爱尔兰、联邦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其他国家是: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另有3个给惠国不对中国给惠,即美国、匈牙利、保加利亚。

为使普惠制所给予的优惠落实到原产于受惠国的商品,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必须原产于受惠国(原产地准则)、由受惠国直接运输至给惠国(直运规则)、在向给惠国海关报关时提供普惠制产地证(书面证明)_Form A_。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由各地商检局签发,现在是由检验检疫局签发。

很明显普惠制是一项提高发展中国家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鼓励其出口的国际贸易优惠政策。对于我们的外向型经济而言,对于我们的出口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来说,如何用好用足普惠制这一国际贸易优惠政策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自普惠制实施以来,世界上约有170余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作为受惠国,积极利用普惠制扩大向发达国家的出口,加速经济增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根据联合国的有关资料,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进口,1978年比1972年增长14倍,由10亿美元增长到150亿美元。1980年与1976年相比,经合发组织从受惠国进口总值增加了54.8%,列入普惠制项下可享受优惠的进口额增加了112.7%,受惠国实际享受优惠额增加了132.1%。这说明普惠制优惠进口是发达国家从受惠国进口总值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普惠制优惠进口的增幅大大超过了进口总值的增幅。

最典型的例子是亚洲“四小龙”。新加坡、香港、韩国和台湾基本上都是在七十年代经济起飞的,而七十年代正值普惠制的第一个十年阶段。他们非常重视普惠制的利用,分别设立组织机构,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充分利用普惠制成为他们经济腾飞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 普惠制利用

普惠制的实施从1971年起,现在已经进入第3个10年的最后几年。我国从1980年起开始利用。1997年我国出口商品中利用了普惠制的有190万批441.8 亿美元。普惠制对我们的出口贸易和外向型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应当注意到,由于学习和宣传不够,了解普惠制的人还不多。因而对普惠制的利用率还较低,而且已经利用的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被动利用的情况。所谓“被动利用”即在不知道普惠制产地证具有减免进口关税作用的情况下,把普惠制产地证作为一份普通的贸易单据,无偿地向国外进口商提供,让国外进口商独享普惠制利益,而我们未能分享由普惠制的关税减免额度所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

出口商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要积极学习普惠制。特别是领导和参与对外签订合同的业务人员,要了解商品在普惠制方案中的位置。积极主动地利用普惠制的关税减免额度所带来的价格上的竞争优势,在提高商品卖价、扩大出口上有所作为。

普惠制全称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简称GSP。它是世界上32个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是在最惠国关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减税以至免税的一种普惠制 (GSP)与原产地证明 FORM A

(一) 普遍优惠制简介

世界各国对于进口商品都要征收关税。但就同一个国家而言,对同样的进口商品,由于其原产地不同,征税的税率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发达国家对进口商品征税至少有三种税率标准:一般税率、最惠国待遇税率、普惠制税率。

一般税率通常是针对没有正常的外交或贸易关系的国家的。最惠国待遇税率通常适用于具有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这是国家之间互相给予对方的正常关税待遇。一般来说,如果进口商品按一般税率征收关税,由于税率太高,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将大大削弱。因而大多数能长期维持的国际贸易在进口国家都是受到最惠国待遇。而普惠制税率是比最惠国待遇税率更低的一种税率。

普惠制(GSP)全称为普遍优惠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按照普惠制的原则,所有发达国家(普遍的)对于原产于所有发展中国家(非歧视的)的商品,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对进口关税再进行削减或免除。普惠制的给予不要求受惠国对给惠国做出任何减免关税的回报(非互惠的)。目前普惠制的给惠国有31个。对中国给惠的有28个,这些国家是:欧洲联盟15个成员国,即:法国、英国、爱尔兰、联邦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其他国家是: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另有3个给惠国不对中国给惠,即美国、匈牙利、保加利亚。

为使普惠制所给予的优惠落实到原产于受惠国的商品,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必须原产于受惠国(原产地准则)、由受惠国直接运输至给惠国(直运规则)、在向给惠国海关报关时提供普惠制产地证(书面证明)_Form A_。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由各地商检局签发,现在是由检验检疫局签发。

很明显普惠制是一项提高发展中国家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鼓励其出口的国际贸易优惠政策。对于我们的外向型经济而言,对于我们的出口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来说,如何用好用足普惠制这一国际贸易优惠政策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自普惠制实施以来,世界上约有170余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作为受惠国,积极利用普惠制扩大向发达国家的出口,加速经济增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根据联合国的有关资料,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进口,1978年比1972年增长14倍,由10亿美元增长到150亿美元。1980年与1976年相比,经合发组织从受惠国进口总值增加了54.8%,列入普惠制项下可享受优惠的进口额增加了112.7%,受惠国实际享受优惠额增加了132.1%。这说明普惠制优惠进口是发达国家从受惠国进口总值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普惠制优惠进口的增幅大大超过了进口总值的增幅。

最典型的例子是亚洲“四小龙”。新加坡、香港、韩国和台湾基本上都是在七十年代经济起飞的,而七十年代正值普惠制的第一个十年阶段。他们非常重视普惠制的利用,分别设立组织机构,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充分利用普惠制成为他们经济腾飞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 普惠制利用

普惠制的实施从1971年起,现在已经进入第3个10年的最后几年。我国从1980年起开始利用。1997年我国出口商品中利用了普惠制的有190万批441.8 亿美元。普惠制对我们的出口贸易和外向型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应当注意到,由于学习和宣传不够,了解普惠制的人还不多。因而对普惠制的利用率还较低,而且已经利用的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被动利用的情况。所谓“被动利用”即在不知道普惠制产地证具有减免进口关税作用的情况下,把普惠制产地证作为一份普通的贸易单据,无偿地向国外进口商提供,让国外进口商独享普惠制利益,而我们未能分享由普惠制的关税减免额度所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

出口商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要积极学习普惠制。特别是领导和参与对外签订合同的业务人员,要了解商品在普惠制方案中的位置。积极主动地利用普惠制的关税减免额度所带来的价格上的竞争优势,在提高商品卖价、扩大出口上有所作为。

特惠关税

打电话到商品检验检疫局详细问问,因为办普惠制就在那里办.

普遍优惠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