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电化学打标机:计生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19:34:13
我是一名农村初中教师,我妻子是农村户口,已生有一女8岁.我只有两兄弟,而且我弟现已瘫痪在床,需要别人打点照顾,已满30岁。我父母现在年岁已高,以后养老都成问题,请问各位专家:对于我的这种特殊情况,我还可不可以再生一胎?如果可以的话,有什么手续?谢谢
谢谢各位的答案.
对了,我在湖南省祁阳县,我们省的计生条例没有这样的规定.也不知道现在改了没有?还有,你们说生育第二胎的权限已经下放到县一级计生委,是不是确有其事?能不能详细一点.谢谢

很抱歉,根据《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条文规定,你不能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你要看你们省的计划生育条例的具体规定。

安排生育第二胎的权现在下放到县计生局,可不可以安排,去县计生局咨询一下吧,注意一点,礼是少不了的,因为不是你才想要第二胎,并且第二胎指标也不会很多

现在什么都是靠关系的
你要是有关系
没有别的问题会难住你的!

80%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