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方便又好吃的早餐:1.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经鉴定该犯罪嫌疑人为精神病人,是否应当撤销案件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5 16:47:22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那么,
1.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经鉴定该犯罪嫌疑人为精神病人,是否应当撤销案件呢?
2.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要求民事赔偿?

CCTV有过案例报道,杀人犯被确认为精神病人,马上无罪释放,被害人家属要求监护人赔偿,但是其监护人贫穷,而且体弱多病,无能为力。邻居要求搬家,监护人无处可搬。邻居找到公安局,公安局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只能让精神病人居住原来地方,邻居人人自危,没有办法。由此可见,对精神病人犯法,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和法规。

一,应当撤销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15条。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这种情况下,不可以提起赔偿请求,另外,像这种刑事案件就是要提起赔偿的话,应该是国家赔偿而不是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

法律依据: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就是现在的刑事诉讼法15条。

可以进行民事诉讼

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