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航空模型比赛:渴盼法律专家指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13:52:40
邹是某乡镇企业办公室会计,于2005年4月10病故.邹妻到单位领取邹生前未领工资,单位于2005年9月结算后,应支付邹20787.32元,并出具结帐清单,称单位资金紧张,稍后支付.2006年4月单位通知邹妻到单位,称邹生前于2003年11月12日到镇砖厂收款10000元未上交,并拿出由砖厂厂长提供的收据(非正式收据,厂长说文字由邹亲笔书写,有企业办公室公章,但无邹签名),因此,只能支付出10787.32元.

请问,那一万元就真的算了吗?邹妻应该怎样做呢?
目前单位态度是拖着不理,并威胁说,要那一万元,就告邹贪污?

邹妻目前应该采取什么行动呢?

那一万元收据的问题:
1、该收据既然没有邹某签名,就不能证明是邹某写的;2、就算通过笔迹鉴定证明的确是邹某写的,该收据也不能证明邹某没有把钱还给乡企业,所以乡企业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3、如果乡企业还能找出其他的证据证明,那么在2003年11月份发生的事情,现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乡企业就算起诉也丧失了胜诉权。
现在乡企业是无法对邹某是否构成“贪污”(也就是职务侵占)的问题在公安局立案的,因为邹某已经死亡了。

而工资的问题是另外一回事。邹妻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然后起诉。但除了单位“结算后,应支付邹20787.32元”的证据外,还要拿到邹妻一直都在向乡企业追讨工资的证据。否则,从2005年9月到现在,也已经过了两个月的劳动争议时效。

把这两件事分开,有公章说明邹是职务行为,就算是私自拿了,企业也只能通过另行起诉达到赔偿的目的,而不能只是一面之词就把该给的工资给扣了,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
况且还有个时效的问题,03年的事情,两年时效,现在已经06年了,被告人也死亡,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这10000元不论是谁的责任,邹反正是不需要负责的了,所以工资不仅得如数偿还,还得支付拖欠利息。

我觉得以上二位说得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不是很管用,即使结果如愿,也必费很多周折和费用。因为钱在他们手里,主动权在他们,他们没必要来起诉邹某。我认为这个事情的关键不在一万元钱,而是邹某的清白。只凭那张没有邹某签名的收据就说钱在邹某手中,我认为还不足以证明。邹妻可通过当地政府要求对方在规定时间内拿出更令人信服的证据,对方不在规定期限内拿出证据,邹妻可通过政府或新闻媒体给对方施加压力。用这个方法要注意三点:其一不能因为一万元钱就采取过激行为;其二要强调为了邹某的清白,而不是钱,要求对方拿出足够的证据;其三要求对方拿出证据时一定要通过当地政府,并要在一定时间内。这样为以后通过新闻媒体作铺垫。当然如果对方能拿出足以令人信服的证据,就不能勉强要那一万元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