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里的金鱼草怎么养殖:CPA经济法中的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4 08:03:32
诉讼时效(2年、1年),应该是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吧,过了时间,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吗?
保护时效(20年)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应该就是过了这个时间,法律就不予以保护,是吗?
那么,过了诉讼时效,但在保护时效内,法律是怎么保护的呢?
非常不明白这个地方
还有行纪具体的例子是什么?

前者是指权利人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超过2年或1年诉讼时效,仍然不行使法定权利,丧失胜诉权。

后者是指权利人在20年内还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超过20年诉讼时效,仍然不行使法定权利,丧失胜诉权。

因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开始。

如:借条中规定了还款日,那么,债权人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就是还款日,因为,这时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可以行使债权。如果超过2年没有中断诉讼时效,导致其债务变成自然债务,丧失胜诉权,债务人可以以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要求判决债权人败诉。

如果借条中没有规定还款日,那么,在20年内债权人随时都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并受法律的保护,当然,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时候,2年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了。债权人20年内都没有中断诉讼时效,也导致债务变成自然债务。

你好 时效制度不是你想的那么死的 他是很复杂的问题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这里的意思是说: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保护,但人民法院保护权利也不是无限制的,权利人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请求保护,超过该期间后,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就是诉讼时效期间。
他是丧失实体请求权或者是说胜诉权 但是实体权不丧失 举个例子 如果一个朋友借你钱 在约定还款时间内没有还你 而且你也没有催促他 在还款时间两年后那么你就消失了对这笔钱在法律上起诉他还给你权利 法院不会判你胜利的 而他自动取得这笔钱(中国没有承认取得时效 但是不否认消灭时效)所以 虽然这笔钱在道理上仍然是你的 但是法律不会帮你讨回来
诉讼实效可以中断,中止,延长。他有强制性 法院要遵守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一)诉讼时效延长的概念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也有明文规定,诉讼时效延长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二)诉讼时效延长的适用条件

1.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合依职权确认的,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将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情况全部地加以规定。当出现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实即特殊情况,造成权利人逾期行使请求权时,有必要授权人民法院审查是否作为延长时效的事由,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而所谓特殊情况而不指权利人由于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力,而由人民法院决定适当延长一定的期间。

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

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和司法机关的有关规定,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均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而最长诉讼时效则仅适用延长的规定,却不适用中止和中断。
至于保护时效 你这样认定
如果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并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那么这个时候并没有计算诉讼时效,则应该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2年内提起普通诉讼。但是,如果提起诉讼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已经超过20年,则法院不会受理(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