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水泥墩:盗窃罪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20:46:16
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人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的规定我产成了一个疑问,就是上面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认为构成本罪未遂,那么按的是哪个量刑幅度了?按盗窃珍贵文物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还是按一般情节?
要是按加重情节,至少弄了无期徒刑,是不是狠了点。。

首先,应当按照第二款的幅度定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不影响其未遂的从轻、减轻。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既遂犯至少是无期以上,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从轻是法定刑幅度内,如果既遂犯判死刑,那么,未遂犯可以判处无期或死缓;减轻是降低法定刑幅度,未遂犯就是判处有期徒刑了。

这是不冲突的。

又如既遂犯自首或立功,搞不好还比未遂犯判的轻。

刑法分则的法条只是确定该罪该行为的法定刑幅度,

总则的法条是确定该罪是否可以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

分则的法条不可能考虑总则中的问题,如自首、立功、既遂、未遂等具有共性的东西。

记住法典的逻辑关系一定是共性的在总则,具有特殊性的在分则。刑法分则确定一个基础幅度,如果犯罪行为人符合总则中的一些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法律,应该根据分则的幅度进行适用。

否则,当犯罪行为人明知会被枪毙,干吗还自首?比如:绑架并杀人的,必然判处死刑(包括死缓),如果自首不自首都是死刑,那谁会自首??

以所要盗窃的珍贵文物为标准。

珍贵文物按级别确定量刑标准。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累犯;
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未遂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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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罪犯最终想盗窃的目标作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