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位控制球阀:民法考试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01:26:36
四、 简答题(每题5分,共计20分)
1. 简答代理与传达的区别
2.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3. 如何样认识家庭共有财产?
4. 简答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要件)
五、 论述提(共计15分)
试论述物权行为理论
六、 案例分析(共计15分)
甲公司于1993年10月组建了专门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拆迁安置办公室(下简称拆迁办),任命陈某为该部门负责人。陈某与甲公司订立了承包合同。合同规定:该拆迁办由陈某承包,由陈某安排甲公司20名职工在该拆迁办工作,工资由陈某支付。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该拆迁办经营所得,除由陈某每年向甲公司上交管理费5万元外,其所得盈利的60%归陈某所有,另外40%由陈某自行支配。
陈某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每年的承包费,并支付了20名职工的工资。经过几年经营,陈某的拆迁办累计盈利达400万元。1994年2月,陈某以拆迁办的名义从李某手中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价款14万元。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陈某负责办理全部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过户费用。陈某与李某均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私章,陈某还加盖了拆迁办的公章。随后,李某将全部房产手续交付给了陈某,由其自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1996年2月,甲公司下发文件决定撤销该拆迁办。文件要求陈某将该拆迁办的全部财产上缴公司,不得私分或者截留,并由陈某等5人继续在该拆迁办工作,以处理拆迁办的遗留问题。
陈某在接到甲公司的文件后,提出400万元的盈利应当归自己所有的要求,但遭到甲公司的拒绝。甲公司认为:陈某的盈利是以甲公司的名义获得的,是利用了甲公司的名义、声誉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漏洞,所以,这部分财产应当归甲公司所有。陈某意识到甲公司可能将这部分财产收回公司,遂在1997年10月将自己经手从李某手中购买的房屋卖给了赵某,房屋价款40万元。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陈某与赵某均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私章。陈某利用自己保存的拆迁办的公章,在合同上加盖了拆迁办的公章。但是,陈某与赵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赵某发现陈某所拿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李某,不是拆迁办也不是陈某。陈某解释说:他们拆迁办就是专门从事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房产直接从李某名下过户到赵某名下,可以省去一大笔过户费用,现在大家都是这么操作的。而且,自己在房屋管理部门有关系,可以将房产过户到赵某名下。赵某信以为真。10天后,陈某将全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产过户到赵某名下,陈某支付了全部的过户费用。当日,赵某与陈某一起将40万元购房款存入了陈某拆迁办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但是,甲公司在得知此事后,利用关系将该40万元全部冻结。赵某得知后,唯恐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遂在第二天将房屋卖给了王某,购房款42万元,并很快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王某名下。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不得分。
1. 甲公司的拆迁安置办公室在法律上是何种地位?
2. 陈某经营拆迁办所获得400万元利润应当如何处理?
3. 陈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属于陈某的个人行为?其法律 效力如何?
4.陈某与赵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属于陈某的个人行为?其法律效力如何?
5.甲公司要求确认陈某、赵某、王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并返还该房屋归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本案应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