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桃之乡:我正在办理一例注销土地证案件,请各界高手指点,谢谢!(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17:11:31
申请人田辛劳以本人1991年7月10日以2000元购买王建文(批新宅后撤出)所居房屋,而大荔县人民政府荔政土发(1999)03号审批件已将该房屋所占的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李会芹使用,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撤消荔政土发(1999)03号审批土地件。
现已查实:1990年以前申请人田辛劳与李会琴、王建文共同居住在奓巷48号院。王建文取得新宅后于1990年从该院搬出,1990年12月29日田辛劳 以一院多户为由提出了宅基申请,经村组通过并经政府批准,但田辛劳拒不交纳有关费用而放弃该宅基指标,村组不愿将该宅基指标作废而另给予他人。1991年5 月该院另一住户李会琴向村组递交了使用王建文旧宅用地的申请,经村组同意,城关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以荔政土发(1999)03号审批土地件予以批准。1991年7月10日田辛劳以2000元价款买得王建文在48号院内所居的厦房,且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只言明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
综上所述:1、1990年以前,王建文以一院多户,不方便生活生产为由,提出新宅申请,新宅建成后于1990年搬出奓巷48号院。王建文旧居的房下土地使用权应交回土地所有者奓巷村东一组,只对其旧居的房屋财产具有处置权,而没有房下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权。
2、李会芹申请取得王建文所腾旧基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即符合村民申请宅基资格,又经村组同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程序合法。
3、申请人田辛劳在放弃新宅指标后,于1991年7月10日以2000元价款买得王建文在48号院内应拆除的房屋,双方协议中已言明只是房屋财产权的转让,且至今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及房下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们认为:1、申请人田辛劳申请书中言明的理由不予支持。
2、大荔县人民政府(1999)03号审批土地件应予以维持。

按照相关规定,王建文申请了新的宅基地,应当腾退原宅基地,也就是,他原有的房屋应当拆除,房屋没有了继续存在的法律依据。因此,也就没有了转让的权利。王建文没有拆除应当拆除的房屋,而是转让,其转让无效,过错在王建文。
李会芹的土地证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其上有田的房产,国土局将该地皮给他人,有所不妥。

我觉得造成这种局面是村里协调不利所至.如果王建文在申请新宅时村委会就对院内所有户的宅基进行协调就不会出现土地闲置以及后来的纠纷.
王建文没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