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线插头坏了:请基层土地管理方面的工作人员回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6 17:10:19
我的亲戚问我,我也不懂,只好求助!满意答案加50分!
他家在一个普通城市小镇的边缘,镇政府四年前未经上级批准征了他家的田和地,都是正在种的,给的钱也不多,好象是五千多元一亩,现在四年过去了,地也没有利用,土地所的人还不让他们种,好象听人说土地法规定超过三年不用的农民有权收回是不是有这么回事,他说了去了地管所,被搪塞回来了,好象他告诉我说是什么二级市场什么的专业名词,农民不敢得罪政府,就算了,我得知后想为他出这一口气,但我不懂土管法,也没有时间来研究它,只好求助!现在土地被收了后空了几年,这民是否有绝对的权利收回,有没有根据?镇政府和土管所是不是在犯法?
另外请问镇政府有没有权征农民的田地和家园?是否要经上级单位批准?需要什么级别的政府批准才能征农民的田地?

这里面的问题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首先你应该查询这宗地的权属状况,即该宗地的权属性质(国有还是集体所有)、以及使用权状况(如果国有,是哪个实体拥有使用权),具体查询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一定抛开土地所)。
其次你要查该宗地具体手续,从土地批文查起,至少从地市级人民政府查起;接着查补偿方案及补偿实现情况;以及村两委会会议记录(当时表决与否及情况)具体查询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三,还是看法律吧,至少两部法律: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点看耕地保护 建设用地那几章
最后,有把握时采取合法措施保护权利,有理、有利、有节
具体到你的问题,农民集体肯定不能自行收回,如果要收回,也要查清情况后由有关部门或政府收回后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镇政府和土管所都没有权力征用土地,征地权限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还有,可以查一下,你们那里的情况是否是现在在有些地区很流行的租赁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以上摘自《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