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八中学国际部:我的身份证开的号欠移动的钱!可不是我开的号!怎么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06:35:41
最近接到移动的电话,说我身份证开的一个手机号欠费600多,天哪,我根本没用过那个号,难道以前在小摊上买过别的卡号时候留过复印件和号码的缘故???那我最奇怪的是2003年停的号为什么今年才通知我???每天都会扣3%o的费啊!!!!我算了算,要是不去消号的话,再过1年就是1000多了啊!!!!我该怎么办?不理他会有什么后果??最坏的呢?不会坐牢吧??顶多就付清欠款?还是?那欠款应该收什么时候的呢???会不会加倍赔偿???重要的是签字的人根本
不是我,我有必要为别人买单吗???

别理他,我早就是黑名单了,莫名其妙的给我变更了套餐,我一气就不用了,黑就黑吧,哈哈。

你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移动就必须举证,他们拿不出你的签字,必然败诉。

我也出现过这个情况,02年前的号码,没有去办停机,后来月租加滞纳金到400多了,前几天通知我,但是这个号码只是我当时的手机号码担保的,不知道移动要干什么。

他人持本人身份证去通信服务部门办理手机入网手续,拖欠的话费,身份证本人应否承担?司法实践中存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身份证本人应否承担责任,应视身份证取得的形式而定。若为借用,则身份证本人与持有者都有办理手机入网的共同目的,持有人系身份证本人的代理人,若无代理手续,通信服务部门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人是经过本人的授权,身份证本人与持有者之间构成表见代理关系,相关责任应由身份证本人承担。若为拾用、盗用,身份证本人应及时至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挂失手续。若本人能提供此类证据,则其已尽公示义务,对身份证丢失后果可不负责任。若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由此产生的责任亦由身份证本人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身份证是借用,还是拾用、盗用等,任何他人持本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身份证本人一般均不承担责任。笔者亦持此观点。理由如下:
一、根据《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身份证是证明居民身份的合法证件。公民持自己的身份证可用于婚姻登记、入学、就业、投宿旅店等社会事务。任何人均不得将自己身份证转让、出借他人使用。据此,作为通信服务部门,对于持他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应当拒绝办理。
二、他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入网,相对人即通信服务部门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呢?笔者对此不予苟同。首先,没有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等,仅有本人身份证不能证明他人具有代理权。其次,他人办理手机入网时,在申请人栏内并非签其自己姓名,而是身份证本人姓名,否则通信服务部门会以人证不符拒绝办理,即申请人不是以代理人身份而是冒用身份证本人名义办理入网手续,通信服务部门也不可能将他当为代理人,而认为是身份证本人。故表见代理不存在,应属冒用行为,相关责任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三、欠费纠纷是基于通信服务合同而产生的,作为通信服务部门,在选择相对人订立服务合同时,理应确认与之订立合同相对人的真实身份、真实意思,当行为人持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名义与通信服务部门订立合同时,通信服务部门应当可以发现订立合同之人与身份证上的不一致。在没有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或者疏忽大意没有发现,通信服务部门与之签订合同,其本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由于行为人签署的不是自己的姓名,而是身份证本人姓名,因此对于身份证本人来说,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行为人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冒充他人与通信服务部门签订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恶意拖欠通信话费的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该合同属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五十八条之规定,应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样的事真是头疼,你理它既花钱又麻烦,不理它可能又有信用污点。它们移动不是规定办号时要出示身份原件和本人签字的吗?简直是一帮强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