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昌北机场航班查询:紧急避险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7 21:00:40
紧急避险的时候一个人的生命利益等于多数人的生命利益,还是能救两人就可以牺牲一个?两个教材两个说法,请指教
有人说只要避险的对象是人的生命,那么就不构成紧急避险,但是为保全多数人生命而牺牲少数人生命我觉得要是不构成紧急避险也有点说不过去

从法理上,不是按人数来进行判断,而是按照客体的价值对比,如财产权对人身权、健康权对生命权等,前者明显小于后者,才能适用紧急避险,才能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成立的要件有:

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现实的危险包括: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如洪水、地震等;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如飞机故障、油库自燃等危险;动物侵袭造成的危险;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等。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在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

4、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为人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

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同防卫过当一样,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根据避险过当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并根据避险过当所造成的损害的大小,确定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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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汽车上有两个乘客,汽车刹车失灵,这时一边是悬崖,一边是一个人,撞人的话那个人必然死亡,不撞的话会掉下悬崖,这时司机选择撞人,不是紧急避险。因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而应当认定为避险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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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这种情况,法院不能适用紧急避险,应该适用避险过当,但应当视情况予以轻判或缓刑。

主要是客体的区别,不是人数的区别,但是,如果人数到了一定的量,就质变了,客体就改变为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了,这时,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就比生命权大了。

比如:洪水的泄洪,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牺牲泄洪区的小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法律的规定,打开泄洪区堤坝的缺口,就是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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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我没有多少实践经验,不能给予答复。

紧急避险不是牺牲哪个人的生命利益,紧急避险针对的是他人的生命的话,就不构成紧急避险了。
紧急避险的对象是他人的财产。你的教材的说法是不对的。

那个不是紧急避险,但依旧不是犯罪。人的生命是不能衡量价值多少的。
详情参阅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法律是规定不了这样详细的,任何教材都只能是学理解释,没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使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