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奇上海纪实:妨碍公务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8 03:13:24
妨碍公务罪致人死亡的应该!数罪并罚,2还是牵连犯关系,从一重 3还是想象竟合,从一重?
今天为了这个问题我狂翻资料,结果呢,三本书三个说法,求大虾帮帮忙!~

3想象竟合从一重罪处罚。
1、本身只有一个行为,一个行为不可能数罪并罚的,第一个答案违背了一事不二罚的精神。
2、牵连犯也要两个行为,行为之间是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的关系,本案中只有一个行为,也不可能是第二个答案
3、犯罪嫌疑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法律,是想象竟合,当从一重罪,所有第三个答案是正确的

一,首先,一定排除数罪并罚;

因为,我国对妨碍公务罪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如果,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都不进行数罪并罚,而过失致人死亡则适用数罪并罚,难道不违反基本法理?!

二,其次,更要排除想象竞合犯:

因为,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种罪名的犯罪。而法理和法律用语中“致人死亡”一定是指过失,而不是故意。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只可能有一个犯意,要不是故意,要不是过失,怎么可能既有故意又有过失??怎么可能是想象竞合犯???故意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只可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是过失犯罪啊!

一个行为导致两种不同过错的犯罪,只可能是结果加重犯。因为,一个犯罪行为的行为犯意只有一个,但是,犯罪结果却可能存在过失。比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个行为的过错和结果的过错是可以不同的,但是,一个行为本身的过错却只有一个啊!一个行为触犯两种不同的过错,不是想象竞合犯,而只可能是结果加重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啊!!!!

因此,我也绝对排除了想象竞合犯,因为妨碍公务罪是故意,致人死亡是过失,怎么可能是想象竞合犯?

三,最后,要区分妨碍公务罪致人死亡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

如果是一个行为就是结果加重犯(实质的一罪),如果是两个行为,应当是数罪中的从一重罪(数罪并罚在第一点中我已经排除了)或处断的一罪中的牵连犯。

但是,我国刑法的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结果加重犯必须由刑法法条或司法解释确认,而我国至今没有确认妨碍公务罪的结果加重犯,而且妨碍公务罪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结果犯比基本犯更重似乎也不太符合法理,因此,我个人认为,也可以排除。

为了妨碍公务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按照牵连犯来处理,那么,过失致人死亡应当也按照牵连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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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你确认只有三种可能的话:数罪并罚、想象竞合犯、牵连犯。那么,你只能选择牵连犯。

另外,从法理和法律用语上“致人死亡”一定指的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拘禁致人死亡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死罪难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