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瀑布有关的古诗:<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原文谁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00:19:35
网上查找不到,谁能找到

确实找不到哦

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苏州市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

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

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镇纪委正副书记,镇人武部部长,镇工会主席;

区纪委常委;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

区各人民团体和直属事业单位中的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选任制党政领导职务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四条 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本届任期内任职超过3年(含3年)的,均视为任满一届;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领导班子成员所任领导职务自然免除。

第五条 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一个任期为5年,可以连续委任,但是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局镇级(科级)同一职级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5年。

第七条 委任制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从任免机关颁布任命书(任职通知)起计算;实行试用期制的,正式任职后,任期从试用期开始计算。

任职期满不再连任的,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八条 除法定事由或者领导班子建设特殊需要外,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和任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满后不再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下一级组织执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