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新博物馆平面图:宪法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3 05:26:24

宪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
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
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
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
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
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
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
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
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
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
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
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
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
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
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
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
、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
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
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
、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
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
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
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
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
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
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
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
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
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
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
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
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
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
,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
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
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
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
,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
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
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
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
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
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
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
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
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
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
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
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
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
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
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
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
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
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
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
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
等、团结、互相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
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
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
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
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
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
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
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
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
、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
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
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
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
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
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
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
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
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
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
,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
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
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
,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
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
,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
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
文化生活。

第十五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
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
,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
经济计划。

第十六条 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
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
的自主权。

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
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
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
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
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
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
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
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
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
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
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
、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
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
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
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
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
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
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
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
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
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
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
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
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
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
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
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
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
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
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
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
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
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
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
,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
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
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
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
,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以在国家政治中是非常重要的,影响着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我们看到统治阶级都非常重视立宪/修宪。

宪法

constitution

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 ,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 、制度 ,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较早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3个国家也最早出现了资产阶级宪法。它们的政治制度并不完全相同,而阶级本质一样,都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为神圣职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尽管个别条文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也需要用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阶级本质一样。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发展生产力和保护公共财产为首要任务;都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都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同一类型的不同国家的宪法不尽相同;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也有变化。除了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族历史特点等因素外,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资产阶级宪法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宪政体”、“立宪政治”、“宪政”,都是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别名。资产阶级宪法正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需要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实现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等价交换。这种生产关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标榜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其宪法上规定的,则是人民主权、权力划分(见三权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资产阶级宪法上规定的民主制度,都是为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服务的。它宣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把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作为它的首要任务。这样,资本主义国家必然要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但为了欺骗无产阶级,他们讳言专政,在宪法里不作明文规定。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同样需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宪法来巩固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宪法是作为法律手段来巩固和发展这一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宪法公开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对剥削者的专政和在劳动人民内部的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制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制?但社会主义民主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宪法也就必然会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把适合中国国情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务就是为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有利条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本质上同普通法律一致?但因为它是根本法,又与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具有其特殊属性,表现在下列4个方面。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 有的国家因此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就成为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但是宪法也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近、现代实行宪政制度的国家所公认,许多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其规定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关于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均属无效。”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 宪法就其文字形式上分,有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指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由一个或少数几个法律文书构成。如《美国宪法》就是一部成文的宪法典,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则包括了三个宪法性法律。不成文宪法指没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书的宪法,其内容散见于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法律或历史上形成的惯例之中,如英国宪法。

成文宪法一般规定了特别的起草和修改程序。为了起草或修改宪法,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机构,如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宪会议、立宪会议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是由1980 年9月成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修改的。美国于1787年5月由55名代表组成制宪会议,负责起草美国宪法提交各州批准。许多国家还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中国1982年宪法草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再经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美国早期在全国只有13州时,规定宪法要得到9个州的批准方能生效。

由于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宪法又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指宪法须经过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的程序才能加以修改。绝大多数国家成文宪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复杂。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有的国家还专门作出宪法某项内容不能修改的规定。对宪法修改程序作比较严格的规定,有助于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但成文宪法也有的不是刚性宪法,如意大利1861年统一后,以1848年制定的《撒丁王国宪法》作为意大利王国宪法,这部成文宪法没有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凡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的宪法,称柔性宪法。不成文宪法无所谓修改程序,属于柔性宪法。

宪法的特别规定 为了保持宪法的权威性,避免造成适用上的困难,有时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含义、内容和界限进行具体的明确的解释。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对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归属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的归属,根据各国宪法规定,大致有以下3种体制:①立法机构解释制。有的国家由议会,有的国家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②司法机构解释制。这一体制始于美国。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最高法院的这种权力在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现在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采取司法机构解释制。③特设机构解释制。由专门设立的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宪法法庭之类机构行使这一职权。

凡有权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构,一般都有权对法律、法令、法规以及行政行为等是否违宪作出裁决 。这种制度通称违宪审查制度。

-------------------------------------------------------------------------------------------------------------

世界第一部宪法

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它是17世纪中期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争夺政权过程中互相妥协的产物。通过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宪法性法律, 如《权利请愿书》、 《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国会法》等,这些宪法性法律同政治惯例、司法判例一起构成了英国宪法,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政体和议会内阁制。

美国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胜利后,于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参加的制宪会议草拟了《邦联条例》,经各州批准后于1781年 3月生效,成为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一个成文宪法时代。1787年9月通过的《美国宪法》于1789年4月生效,这部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制度和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总统制。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把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在这部宪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年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交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或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最早的正式的宪法是美国的联邦宪法。

他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一些人民生活中最基本的东西,如果把宪法叫做"母法"的话,那别的法律叫做"子法",他们的制定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而且宪法的修改也有着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程序.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母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依据宪法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