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医院 周日门诊:WTO有哪些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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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即世界贸易组织,其共有五大职能:
  1、管理职能: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对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和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评审,以保证其合法性。
  2、组织职能:为实现各项协定和协议的既定目标,世界贸易组织有权组织实施其管辖的各项贸易协定和协议,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3、协调职能:世界贸易组织协调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
  4、调节职能:当成员国之间发生争执和冲突时,世界贸易组织负责解决。
  5、提供职能:世界贸易组织为其成员国提供处理各项协定和协议有关事务的谈判场所,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以帮助其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 ,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 拥有160个成员国,成员国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7%,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具体包括:
(1)管理职能
WTO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它有章程和办事细则,位于日内瓦的WTO秘书处按照各成员共同商定的原则,管理WTO的各项贸易协定,处理大量的日常函电,使该组织有效地运转;
(2)论坛职能
国际贸易中不断出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和新事务,很多贸易规则都是在大量的争论和妥协之后形成的,WTO为各国进行这种争论和谈判提供了方便的场所;
(3)争端解决职能
贸易关系往往包含着相互对抗的利益冲突,产生争端是正常情况,如果全凭争论的双方进行协调,也许永远没有结果。既然各国已经就共同遵守的贸易准则达成了协议,就应当根据共同的原则处理争端,WTO为此提供了国际法庭以裁决有关是非;
(4)监督执行职能
纸上的贸易准则不能代替实际的执行,况且对达成的协议也会有不同的理解或解释,因此对WTO体系来说,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公正的程序,监督各国按国际通行的惯例制定贸易政策;
(5)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和培训的职能
象其它国际组织一样,WTO十分重视发展中国家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在WTO成员中占2/3以上,它们的广大市场构成了国际贸易不可分割的部分,但是发展中国家有其特殊的经济和技术特点,某些适合于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准则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忽视这些特点会导致严重的贸易后果,因此,WTO对帮助发展中国家的事务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政策以适应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6)与其它国际组织合作的职能
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在与其它国际组织的交往中以平等的地位发展同它们的关系,有些工作通过国际组织间的合作可节约经费,避免重复。

  中国根本没有加入WTO

  作者: 左大培 | 2005年11月09日22时43分 |

  最近的中美欧的纺织特保的争端,使我从1999年11月23日以来的怀疑终于得到了证实,尽管我并不希望这成为现实。

  我不知道各位知道不知道WTO加入的具体中文文本,而且据官老爷说,中文文本在国际争端的处理上是没有法律效率的,我对这个感到震惊。就凭这一点,我是极力反对加入WTO的。

  我和很多人,包括一些政府官员对中国加入WTO的问题进行争辩,我说,WTO是中国得到的利益是不确定的(比如纺织),而损失是巨大的和明确的,如农业、服务业和民族工业。他们说,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我们必须加入,否则是不符合国际潮流。要知道,加入国际组织是以国家利益为准的,而不能以潮流和没有办法的理由来解释,这是非常可笑的。

  鉴于加入WTO是一个全面影响中国社会各个方面的事情,是一个重大的事情。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但重大法律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比如最近的《反分裂国家法》就是又常委会通过草案提交人大通过的,原因何在,就是因为常委会无权通过这项重要的法律。同理,合同法、香港基本法也是这样的。

  据政府在2002年11月分多哈会议中国正式加入WTO的前期披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8月份的是否不公开通过了批准加入WTO的条约。这真是又一个让人震惊的事情。因为这里面有三点在程序上犯了严重的违法行为。

  首先是批准主体是不合法的,前面已经说过,常委会无权通过这部法律,这只能由全国人大来通过。

  其次是通过的时间和过程上是不合法的。要知道,立法机关只能对政府签署的正式条约文本进行批准,比如这次欧洲宪法的批准,就是欧洲各国的全民或者是议会对政府签署的正式文本进行审核,进行批准或者是不批准的动作。然而,在2001年8月分的是否,中国还在进行加入WTO的谈判中,有什么正式的法律文本提供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呢?要知道,在2002年5月份的是否中国对墨西哥进行了较大的让步呢。所以,要常委会对一个还没有谈判完的东西进行审批呢?

  还有一点是,加入WTO的文本,中文文本是没有法律效力,据说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那么,常委会的委员是根据什么文本来进行批准的呢?难道这些委员都精通英文,都非常熟悉英文的每一条具体的意思。由于英文文本是一个专业文本,就是学英语经济的人,也很难弄懂这些具体含义,更不必说很多不是这个专业领域的人大常委会委员。2002年11月中国政府正式加入条约后,外经贸部还承诺说,竟尽快将WTO协议文本翻译成中文。也就是说,2001年8月根本就没有加入条约的中文文本,无论他是有法律效力还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可能有的人说,常委会可能是赞成中国加入WTO,只是一个原则性的东西,而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文本,也就是说,从签定合同的角度来看,是签定了一个意向而已。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中国的立法机关根本就没有批准政府要加入WTO协议书,也就是说中国加入WTO目前还没有进行法律生效。所以,无论从何种角度理解的话,中国目前还没有加入WTO,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批准的话,这是一个无效的条约,从法律上是不合法的。要知道,中国承诺的过度,应该是从条约开始生效的时刻算起,比如说某行业过度期是10年,也就是说,如果将来立法机关在某个时刻,比如说是2005年12月,则中国对该行业开放的日期是2015年12月。而不能从开始谈判的某个时候算起。

  所以,我认为中国根本就没有加入WTO,所谓的要按照承诺的时间表去开放中国市场是没有依据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还有一个协调职能,就是协调各成员方矛盾的作用,嘎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