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皮肤病医院:货运业务纳税(具体问题于补充说明),谢谢帮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15:34:02
货运业务纳税,税务人7月3号交纳6月份税款时,纳税当局说明6月份税收通用完税证(纳税发票)已用完,因此当局开具了交纳税款所属日期为7月1号到7月31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填发日期为7月3日。因此,6月份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无实物书面证明(实际已交纳,但税款所属日期为7月1号到7月31号),请问,该过程和结果是否回造成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责任?

从这个过程和结果来看,正常的情况下,税款是按月征收的,当月发生了纳税义务后,在次月的10前申报纳税。如果事实上是问题中所说的情况在税务部门是很少发生的,因为税款不能提前征收,你可以将你的这份税收通用完税证保存好,以免时间长了无法说清楚。该过程和结果是不能造成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