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班群名:困惑,请求大虾解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15:28:34
《担保法》解释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担保法》解释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是: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有关主债务的判决或仲裁生效起才开始计算,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已经没有意义了,此时,何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又何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非常困惑,请点迷津!!
请最好附上例子!

34.36条是规定保证的诉讼时效问题--开始和中断,第一种情况依据34条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二种情况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34条是保证时效的计算开始,36条是保证时效的中断,有开始才有中断,但36条的中断不一定必须以34条为前提,可以因其他原因保证时效中断,比如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亦诉讼时效中断。

只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话,主债务会时效中断,保证债务也跟着自动中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