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世界祈之共鸣:什么是战俘待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5 23:06:12

战俘又称俘虏,是指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落入敌方权力之下的合法战斗人员,包括正规部队人员和从事游击战的武装人员。待遇是什么也就不用说了吧.
  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

  因此,对于上述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甲)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

  (乙)作为人质;

  (丙)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遇;

  (丁)未经具有文明人类所认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之法庭之宣判,而遽行判罪及执行死刑。

  (二)伤者、病者应予收集与照顾。

  公正的人道主义团体,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得向冲突之各方提供服务。

  冲突之各方应进而努力,以特别协定之方式,使本公约之其他规定得全部或部分发生效力。

  上述规定之适用不影响冲突各方之法律地位。

  第四条

  (子)本公约所称之战俘系指落于敌方权力之下列各类人员之一种:

  (一)冲突之一方之武装部队人员及构成此种武装部队一部之民兵与志愿部队人员。

  (二)冲突之一方所属之其他民兵及其他志愿部队人员,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之在其本国领土内外活动者,即使此项领土已被占领,但须此项民兵或志愿部队,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合乎下列条件:

  (甲)有一为其部下负责之人统率;

  (乙)备有可从远处识别之固定的特殊标志;

  (丙)公开携带武器;

  (丁)遵守战争法规及惯例进行战斗。

  (三)自称效忠于未经拘留国承认之政府或当局之正规武装部队人员。

  (四)伴随武装部队而实际并非其成员之人,如军用机上之文职工作人员、战地记者、供应商人、劳动队工人或武装部队福利工作人员,但须彼等已获得其所伴随之武装部队的准许,该武装部队应为此目的发给彼等以与附件格式相似之身份证。

  (五)冲突各方之商船队之船员,包括船长,驾驶员与见习生,以及民航机上之工作人员,而依国际法之任何其他规定不能享受更优惠之待遇者。等等
  如果想知道详细可以去http://www.fl5.cn/fagui/guoji/200603/33485.html关于战俘条例.

什么是战俘?《日内瓦公约》又是如何规定战俘权利和待遇的呢?

答:战俘又称俘虏,是指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落入敌方权力之下的合法战斗人员,包括正规部队人员和从事游击战的武装人员。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间在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害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这些公约经过几次修改和补充最终发展为1949年签署的4个公约,统称《日内瓦公约》或《日内瓦四公约》,分别涉及伤病战斗人员、战俘和平民等类人员的权利和待遇。

《日内瓦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分别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署并于一年多后生效。截至1994年,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不同方式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

《日内瓦公约》规定,战俘享受多方面的权利和待遇,其要点如下:冲突各方对战俘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任何原因或标准进行歧视,不得杀戮、残害、虐待和施以酷刑;不得将其拘押于生命安全缺乏保障的地带;不得作为人质;不得损害其个人尊严(包括受到恫吓或被观众好奇的烦扰),特别是不能进行侮辱和降低身份;不得作为报复的对象;不得因个人行为受到集体惩罚;冲突停止后不得拖延将其释放;等等。

《日内瓦公约》考虑到在敌方控制下的战俘不可能自由地表达其意志,禁止战俘在任何情况下部分或全部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上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