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最新楼盘二手房:什么是社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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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尔剀姆在此书中的第一大成就就是指出了社会学所研究的特殊现象―――社会事实,这是使社会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所必备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社会事实呢?根据迪尔剀姆的定义,“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从这个定义上,我认为社会事实应该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客观性。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来说必须是外在的,即客观的,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在社会中,诸如法律、道德、规范、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现象都是独立地客观地存在于个人的意识之外。同时,个人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中也可以看出有一种集体的成分存在,它们构成了社会的集体意识的部分,独立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尽管许多社会事实可以通过社会化过程被个体内化,但个人最初还是面对着作为外部现实的社会事实的。”
第二,强制性。也就是说,社会事实都是对个人产生着约束力量的。社会事实“不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具有一种必须服从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它们凭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个人逆来顺受或许感觉不到社会强制的压迫,然而那种压迫力却总是客观存在的。正如人们生活在空气中,并不觉得空气的重量,但空气的重量仍然总是存在一样⑤。如果个人的社会化进程顺利,成功将社会的各种约束内化为自身的行为的一部分,内化为自身意识的一部分,那么他就不会感觉到社会事实的强制力;相反,如果个人的要求与社会所引导的倾向发生冲突,他就会马上感觉到强制力的存在,并且一旦违反了,就会受到社会各种各样的惩戒,如逮捕、舆论谴责等等。
第三,普遍性。我认为这里应该明确的是,迪尔剀姆所指的普遍性并不是来自大量个体的事实的总和,而是来自一种集体的属性,集体于此是一个最小且不可分的单位。“社会事实之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它是集体的······一种现象所以能够成为普遍现象,是因为它具有集体性,也就是说它或多或少是带强制性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普遍的,就能够成为集体性的现象。这好比在一个团体中,团体的力量使每个成员采取相同的行动,这种团体行动能够触及各个成员,是因为它存在于集体之中,所以能触及其中的各个部分;而不能反过来说,因为它存在于各个部分,所以能触及全体。⑥”社会事实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通过对个人的强制来实现自身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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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实并非人类行为的所有事实都一定是社会
事实。例如,百分之三十的居民有某种颜色的头发这个事实,不过是关于许多个人的事实;占整个人口很小百分比的居民是极端种族主义者这个事实也是这样。只有当一个事实对个人来说是一种外部存在,并对他施加抑制时,它才是社会事实。这种社会事实不是可以直接观察到的,所以社会学家通常不想去讨论
那种确实抑制个人行为的力量,而是代之以讨论那种抑
制他们,因而据信也必然抑制所有的人的力量。因此,杜
必须把社会事实看作“事物”。这种规定
有点令人误解,因为它似乎意味着具有抑制作用的社会
力量是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因此,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问
题就成为说明如何处理关于这些外部约束力量的假说。
只要这些假说不仅涉及个人的生物素质和心理素质,而
且涉及社会规范和他人对个人所提出的要求,那么它们
就是社会学的假说(即关于社会题材的假说)。另据英国
社会学家麦基佛的看法,社会事实分两大类:(1)“社会的关系”,指一种社会事实能产生交互依赖的活动;(2)“社会制度”,是人的意志所决定的种种形式。由于这种种形
式,人与人才发生社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