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这起触电人身损害如列被告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00:53:09
刘律师你好,好久不见,今天一线就要打扰你了,没有别的还是向你请教一个问题。案情如下:
2006年的一天,某公司一老总李某下班后在公司为职工租用的房屋里吃完饭后,准备去与老婆散步,但是他发现自已的衣服从四楼落到三楼的遮雨蓬上,接着李某就拿着一根钓鱼杆站在四楼的阳台上用钓鱼杆欲钩三楼的衣服,当时还有李某的妻子和一个同事,拉着他的左手,李某就用右拿着钓鱼杆钩衣服时,突然鱼杆一弹,就碰到了离四楼只有4米远的高压电线,此时李某的老婆与哪位同事都被电开且摔在屋里地板上,李某却从四楼被电击落到一楼死亡。
另外,离李某公司的宿舍四楼对面的高压电线是先于这幢房屋架设。这就是案情的基本情况,现在李某的亲属要求得到赔偿。如果要向法院起诉的话,应该把谁做为被告,是电力局?,还是公司?,还是规划局?还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这有四位被告,起诉哪几个符合规定呢? 他们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应该起诉高压电线的所有人,即电力部门。
法律依据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相关规定,并可参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起诉电力部门或者电线的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