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后置usb接口不能用:立具承诺是否具法律效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3 07:45:59
老板是我亲戚,由于不为人道的原因要求我马上离职,答应给予经济补助.
内容大约如下:
"由于某某的姐姐没有收入其女儿的一切费用有某某负担,负担到毕业为止.”
请问如此的承诺有否法律效率?谢谢!

这种承诺要生效必须有两个条件:

一,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果,承诺人是被胁迫、欺诈或受诺人乘人之危等情形下作出承诺的,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当然,承诺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被胁迫、欺诈的承诺人必须举证来证明确实存在被胁迫、欺诈的情况。

二,该承诺属于诺成性民事行为,而不是实践性民事行为:

诺成性民事行为,只要承诺人作出承诺,那么该民事行为就成立,如果成立的民事行为没有违法等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因而生效,那么该承诺当然具有法律效力。比如:买卖行为。

但是,实践性民事行为则必须在实践后才能成立和生效。比如:借用、一般赠与等。如果借用人或赠与人没有实践该行为,法律上不认为该承诺成立和生效。因为,借用、一般赠与行为是单务行为和无偿性,不是象买卖行为那样属于双务民事行为和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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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就涉及该承诺是否是实践性民事行为,由于你的老板给你的承诺中没有对价,具有无偿性和单务性质,我个人认为该行为从书面上看具有赠与性质。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

如果你的老板(承诺人)完全履行了该承诺,该承诺才成立;如果你的老板不履行该承诺,该承诺不成立。因此,你在承诺中获得的利益将处于不确定状况。换句话说,承诺与不承诺都一样,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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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老板给你的承诺一定有原因的,而你又说原因不为人道,说明该承诺的原因关系有可能涉及不正当甚至违法的可能。如果该原因属于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即使你说明原因也不太可能获得法律支持。

方法一:

所以,我的建议是你必须在承诺中要求老板写下合法且有对价的原因,否则该承诺很可能没有法律约束力。

如:本人因欠款无法偿还,愿意承担某某的姐姐及其女儿的一切费用,负担到其女儿毕业为止。 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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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原来的原因“由于某某的姐姐没有收入”属于赠与性质,不具有诺成性,对你而言没有意义。因为,你的老板没有义务承担该责任,其单务无对价的承诺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

方法二:

或者,你要求其一次性支付费用交付到受诺人手中,否则,你的老板随时可以中断赠与行为。

方法三:

当然,实践性民事行为如果经过公证,就转化为诺成性民事行为,如果你和你的老板(承诺人)与受诺人(你的姐姐、女儿)拿着该承诺进行公证,那么,该承诺在公证后成立。

无 一定要书面

立据双方签字,且内容不违法就有法律效力

内容不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之合意应为有效.

只要可以证实,就有法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