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2手房要注意什么按揭:什么是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结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09:47:15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结构是由硬件网络、通信软件以及操作系统构成的,对于一个系统而言,首先要以硬件电路等物理设备为载体,然后才能运 行载体上的功能程序。
通过使用路由器、集线器、交换机、网线等网络设备,用户可以搭建自己所需要的通信网络,对于小范围的无线局域网而言,人们可以使用这 些设备搭建用户需要的通信网络,最简单的防护方式是对无线路由器设置相应的指令来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这种防护措施可以作为一种通信协议保护,目前广泛采 用WPA2加密协议实现协议加密,用户只有通过使用密匙才能对路由器进行访问,通常可以讲驱动程序看作为操作系统的一部分,经过注册表注册后,相应的网络 通信驱动接口才能被通信应用程序所调用。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通常是指网络系统中的硬件、软件要受到保护,不能被更改、泄露和破坏,能够使整个网络得到可持续的稳定运 行,信息能够完整的传送,并得到很好的保密。因此计算机网络安全设计到网络硬件、通信协议、加密技术等领域。

你看一下这个吧

谈网络安全的保护手段

--------------------------------------------------------------------------------

管 庆 华 黄 建 平
(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 福州 350007)

摘 要 具体阐述了网络安全问题和对网络安全的保护手段,并从伦理道德的新角度,探讨其对网络安全的软保护作用。
关键词 网络安全 安全保护

1 关于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是指保护数字信息资源,防止偶然的或未授权者的恶意泄露、篡改、窃取、冒充、破坏,从而导致信息的不可靠和无法处理,甚至是信息系统的瘫痪,包括物理安全和逻辑安全。物理安全指系统设备及相关设施受到物理保护,免于破坏、丢失等;逻辑安全包括信息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保密性指高级别信息仅在授权情况下流向低级别的客体;完整性指信息不会被非授权修改;可用性指合法用户的正常请求能及时、准确、安全地回应。
影响网络安全的因素很多,究其原因,计算机和系统本身的不可靠性和脆弱性是其一,人为破坏因素则是网络安全的最大威胁,具体有:
1.1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是一种人为编制的程序,能在计算机系统运行的过程中自身精确地拷贝或有修改地拷贝到其他程序体内,给计算机系统带来某种故障或使其完全瘫痪。它具有传染性、隐蔽性、激发性、复制性、破坏性等特点。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病毒的种类越来越多,扩散速度也不断加快,破坏性也越来越大。如1998年的CIH病毒,能使计算机系统迅速瘫痪,并在全球造成巨大的破坏性。1999年的"梅利莎"病毒,2000年的"爱虫"病毒,杀伤力都很强,传播速度也很快。而且每年都有不同类型的新病毒产生,给各个领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2 黑客和黑客程序 黑客是指采用各种手段获得进入计算机的口令,闯入系统后为所欲为的人,他们会频繁光顾各种计算机系统,截取数据、窃取情报、篡改文件,甚至扰乱和破坏系统。黑客程序是指一类专门用于通过网络对远程的计算机设备进行攻击,进而控制、盗取、破坏信息的软件程序,它不是病毒,但可任意传播病毒。互连网的发达,也直接催生了黑客活动。黑客发展至今,已不再是单纯为研究新科技,或对抗牟取暴利的狭义英雄,除有受不住金钱诱惑而入侵电脑盗取资料出售或勒索赚钱外,还有怀着政治动机的行为。
1994年夏,一群以俄罗斯黑客为首的犯罪分子闯入万国宝银行的电脑系统,从银行客户帐户中非法转帐总数超过1 000万美元的金额。1999年初,黑客组织曾向中国和伊拉克宣战,宣称要破坏两国的电脑系统,原因是他们不满两国政府。另外,美国政府四大部门:国防部、中情局、联邦调查局及航空航天总局的电脑系统也屡遭黑客拜访。从今年2月初开始,黑客连续袭击多个美国大型网站,使黑客行动达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1.3 信息生态恶化 在网络空间,如果人类对信息资源开发和管理不当,也会导致信息生态失调,使人类和信息环境的冲突日益尖锐。网上信息泛滥成灾,使人类处理与利用信息的能力大大落后于社会信息生产和传播能力,使信息生产和利用严重失调。网络中的冗余信息、老化信息、无聊信息造成信息通道阻塞,进一步加重了网络运载的负荷,既影响了人类对信息的吸收,也影响了信息的再次开发;网上信息污染使人类精神世界受到严重毒害,淫秽、暴力、恐怖、迷信等有毒信息严重腐蚀了人们的灵魂,虚假信息、失真信息则扰乱了社会秩序,危害了国家安全;信息侵权使版权、隐私权受到严重的侵犯,带来了许多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问题;信息分布不均使信息贫富差距扩大。据统计,目前占世界人口20%的发达国家拥有全世界信息量的80%,而占世界人口80%的发展中国家却只拥有信息总量的20%,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着一种新式贫困威胁——信息贫困。
2 对网络安全的保护手段
2.1 技术保护手段 网络信息系统遭到攻击和侵入,与其自身的安全技术不过关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我国网络安全信息系统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安全系统有其自身的不完备性及脆弱性,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网络信息系统的设立以高科技为媒介,这使得信息环境的治理工作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只有采取比网络入侵者更加先进的技术手段,才能清除这些同样是高科技的产物。每个时代,高科技总有正义和邪恶的两面,二者之间的斗争永远不会结束。例如,为了维护网络安全,软件商们作出了很大的努力,生产出各种杀毒软件、反黑客程序和其他信息安全产品:防火墙产品、用户认证产品、信息密存与备份产品、攻击检测产品等,来维护网络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和可控性。
2.2 法律保护手段 为了用政策法律手段规范信息行为,打击信息侵权和信息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各国已纷纷制定了法律政策。1973年瑞士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计算机的法律;美国目前已有47个州制定了有关计算机法规,联邦政府也颁布了《伪造存取手段及计算机诈骗与滥用法》和《联邦计算机安全法》,国会还组建了一支由警察和特工人员组成的打击计算机犯罪的特别组织;1987年日本在刑法中增订了惩罚计算机犯罪的若干条款,并规定了刑罚措施。此外,英、法、德、加等国也先后颁布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法规。1992年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表了关于信息系统的安全指南,各国遵循这一指南进行国内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调整。我国于1997年3月通过的新刑法首次规定了计算机犯罪。同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管理暂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打击计算机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2.3 管理保护手段 从管理措施上下工夫确保网络安全也显得格外重要。在这一点上,主要指加强计算机及系统本身的安全管理,如机房、终端、网络控制室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对重要区域或高度机密的部门应引进电子门锁、自动监视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设备。对工作人员进行识别验证,保证只有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计算机系统和数据。常用的方法是设置口令和密码。系统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稽查人员分别设置,相互制约,避免身兼数职的管理人员权限过大。另外,还须注意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的防范,如火灾,意外攻击、水灾等。
2.4 伦理道德保护手段 道德是人类生活中所特有的,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以善恶标准评价的,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所维系的一类社会现象,并以其特有的方式,广泛反映和干预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伦理是人们在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它通过人的内心信念、自尊心、责任感、良心等精神因素进行道德判断与行为选择,从而自觉维护社会道德。
网络打破了传统的区域性,使个人的不道德行为对社会发生的影响空前增大。技术的进步给了人们以更大的信息支配能力,也要求人们更严格地控制自己的行为。要建立一个洁净的互联网,需要的不仅是技术、法律和管理上的不断完备,还需要网络中的每个信息人的自律和自重,用个人的良心和个人的价值准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2.5 四种保护手段分析 技术、法律、管理三种保护手段分别通过技术超越、政策法规、管理机制对网络安全进行保护,具有强制性,可称之为硬保护。伦理道德保护手段则通过信息人的内心准则对网络安全进行保护,具有自觉性,称之为软保护。硬保护以强硬的技术、法律制裁和行政管理措施为后盾,对网络安全起到最有效的保护,其保护作用居主导地位;软保护则是以信息人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与社会舆论来维系,是一种发自内心深处的自觉保护,不是一种制度化的外在调节机制,其保护作用范围广、层次深,是对网络安全的最根本保护。
3 伦理道德对网络安全的软保护
3.1 网络安全的相对性和硬保护手段的局限性
网络安全永远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我们不可能建立一个无懈可击的网络信息系统。就如杀毒软件和反黑客程序的生产,对保护网络安全起了重要作用,可到了一定时期,新型的病毒、新的黑客程序又不断出现,相应的新杀毒软件和反黑客程序也相继产生,这永远是一个相互交替相互制约的过程。近年来,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计算机病毒事件和黑客事件也愈演愈烈。科学技术正义和邪恶不同的两面在不断斗争。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用任何技术来维护相对安全的网络环境的同时,都是以影响到网络信息系统的性能为代价的。例如,通过加密来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确保信息在没有电子钥匙开启的情况下就无法阅读。通过防火墙技术,使网络内部网与互联网或者其他外部网络之间隔离,限制网络互访,保护内部网络。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方法都影响了系统的功能。
同样,法律和行政管理措施的产生都是对网络安全问题的防范和保护。随着不同类型网络安全问题的出现,法律政策和行政管理措施也在不断变化,以应变新时期的网络安全问题。
技术、法律和管理手段都带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对每一时期的网络安全起最有效的保护。但是,没有一个时期会因为有了这些硬保护手段就能营造一个无懈可击的网络系统。所以,网络安全具有相对性,而硬保护手段也有其局限性。
3.2 软保护手段的广泛性和稳定性
伦理道德是人们以自身的评价标准而形成的规范体系。它不由任何机关制定,也不具有强制力,而受到内心准则、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它存在于每个信息人的内心世界。因而伦理道德对网络安全的保护力量来自于信息人的内在驱动力,是自觉的、主动的,随时随刻的,这种保护作用具有广泛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在伦理道德的范畴里,外在的强制力已微不足道,它强调自觉、自律,而无须外界的他律,这种发自内心的对网络安全的尊重比外界强制力保护网络安全无疑具有更深刻的现实性。正因为伦理道德能够在个体的内心世界里建立以“真、善、美”为准则的内在价值取向体系,能够从自我意识的层次追求平等和正义,因而其在保护网络安全的领域能够起到技术、法律和管理等保护手段所起不到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朱庆华,邹志仁. 信息系统与计算机犯罪. 情报学报,1999(6)
2 邱燕燕. 网络安全与伦理建设. 情报杂志,2000(1)
3 谢立虹. 网络空间中的信息生态问题. 图书馆,2000(2)
4 电脑黑客编年史. 软件报,2000-03-06
5 罗志杰. 伦理学名词解释.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2
6 八所高等师范院校.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原理. 贵阳: 贵州人民出版社,1984-11
参考资料:http://www.fjinfo.gov.cn/publicat/qbts/003/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