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td 735:以何种理论衡量关税同盟的效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08:07:14

8月6日 14:23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第8款(甲)项规定:"关税同盟应理解为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因此①对同盟的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②同盟的每个成员对于同盟以外领土的贸易,已实施实质上同样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根据这个定义,关税同盟有两个基本特征:

①同盟内取消一切内部关税壁垒和晨关税措施;②同盟成员采取统一对外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

建立关税同盟需要3个前提条件:

(1) 已建立的关税同盟或签订的临时协定的缔约方对非同盟或临时协定参加国所实施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建立同盟或签订协定前各组成领土所实施的相应措施的一般限制水平。

(2) 建立自由贸易区或订立临时协定后,各组成领土对非贸易集团或协定参加国的贸易所实施的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不得高于或严于组成共同关税领土前所实施的相应的限制措施。

(3) 上述临时协定应订有在合理期限内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和进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