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不敷出的意思:卡特尔价值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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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您说的是经济学还是医学概念?现摘取几篇,请参考:

  卡特尔

  2004-01-26 21:11:35 网站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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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特尔,雷蒙德B·(Cattell,Raymond B.1905—?)

  美国杰出的心理学家,1905年出生于英格兰斯塔福德郡。1921年进入伦敦大学,主修特理和化学,3年后获理学士学位,毕业后进入伦敦大学研究生院主修文学和哲学,并先后获得文学硕士和哲学博士学位。1928—1931年,在英格兰埃克塞特大学任讲师;1932—1937年,创办并主持了英格兰莱斯特市心理诊所。1937年应美国著名心理生学家E·桑代克邀请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师范学院工作一年,之后分别在克拉克大学及哈佛大学讲学,1944年以后长期供职于伊利诺斯大学。

  卡特尔最突出的贡献在于将因素分析的统计方法应用于人格心理学的研究。他编写的《卡特尔十六项个性因素测验》是世界公认的最具权威的个性测验方法,在临床医学中被广泛应用于心理障碍、行为障碍、心身疾病的个性特征的研究,对人才选拔和培养也很有参考价值。

  主要著作有:《多元实验心理学手册》、
  《人格的种类和测量》、
  《人格研究导论》、
  《人格》、
  《一个系统的理论与事实研究》、
  《人格和动机:结构与测量》、
  《人格和社会心理学》、
  《人格的科学分析》、
  《人格和学习理论:一个有关成熟和结构学习的系统理论》、
  《人格和学习理论:环境中的人格结构》,

  国际卡特尔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国际垄断同盟的主要形式。

  WTO体制下竞争规则分析(三)

  发表日期:2005-05-11 10:38:47.153 | 来源:

  三、WTO规则针对卡特尔的规定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卡特尔指“任何产品的生产者联合起来控制其生产、销售、价格以及在任何特定的行业或者商品中获取独占的一种联合”。[14] 卡特尔一般也称为横向限制协议。卡特尔可以区分为国内卡特尔、国际卡特尔、进出口卡特尔。国内卡特尔是数家国内厂商针对国内市场的联合行为,一般受到各国竞争法的严厉禁止;国际卡特尔是数个不同国家厂商针对国家市场的联合行为,由于其危害性较为明显,近来为各国执法机构所关注,通过执法合作予以打击;进出口卡特尔是数家国内厂商针对国外市场的联合行为,由于有利于本国利益,往往为各国竞争法所豁免。然而,进出口卡特尔的危害也正在于这种“损人利己”、“以邻为壑”的特性,各国都希望他有利于本身利益,然而如果各国都竞相采用的话,将是一个博弈上的囚徒困境,对大家的共同利益造成损失。

  在WTO目前的规则下,对于影响国际贸易的国际卡特尔并没有明文规定。
  对于国内卡特尔行为,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第5款有所涉及,前提是国内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卡特尔行为,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妨碍了国外服务提供者的市场进入。如前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的目的在于,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防止处于垄断地位的服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力阻碍国外服务经营者的进入;但是如果国内服务经营者之间的卡特尔行为也有同样效果时,也被禁止。对此,《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第5款规定,“如一成员在形式上或事实上(a)授权或设立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且(b)实质性阻止这些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相互竞争,则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此类专营服务提供者”。另外,在《政府采购协定》第15条第1款提及了企业串通投标这种卡特尔行为,但只是规定“如果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书是串通的,可以进行有限招标”。

  对于进出口卡特尔行为,WTO现行规则有两个地方了进行规定:当这种行为是政府支持下的进出口数量限制手段或者属于《保障措施协定》禁止的“灰色区域措施”[15] 将受到禁止。

  首先,GATT第11条第1款,“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从该条的文字表述看,该条主要针对政府采取的限制进出口数量的措施,并不单纯适用于企业之间行为。但是,如果旨在限制进出口货物数量的企业卡特尔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则这种卡特尔因为具有政府行为的性质,属于该条禁止的行为。在1988年日本半导体一案中,GATT专家组认定:日本半导体生产商组成的出口卡特尔受到日本政府的行政指导,因此应该被GATT第11条第1款禁止 。[16]

  其次,《保障措施协定》第11条第1款(b)规定,“一成员不得在出口或进口方面寻求、采取或维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序销售安排或其他任何类似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单个成员采取的措施以及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达成的协议、安排和谅解所采取的措施。”所谓“类似措施”,包括“出口节制、出口价或进口价监控体制、出口或进口监督、强制进口卡特尔以及酌情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的方案等”;第3款规定,“各成员不得鼓励或支持公私企业采用或维持等同于第1款所指措施的非政府措施”。可见,根据《保障措施协定》,如果企业的进出口卡特尔被当作一种“灰色领域措施”,则这种行为违反第11条第3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