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陶醉为题的作文开头:有关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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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由劳动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亦称农业合作社,简称农业社。
  按照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划分,农业社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两种。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亦称土地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它建立在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社员将土地作价入股,统一经营;耕畜与大中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归社统一使用;社员参加社内劳动。初级社的总收入,在扣除当年生产费用、税金、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所余部分分给社员,作为社员的劳动报酬和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报酬。社员劳动报酬一般高于土地报酬。劳动报酬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劳动工分的形式。社员除参加社内劳动外,还可以耕种自留地和经营其他家庭副业,社员家庭副业的生产工具、零星树木、家畜、家禽以及生活资料等归社员所有。初级社实行民主管理,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初级社同农业生产互助组相比,有很大不同。虽然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仍是私有的,但由于实行统一经营,并且积累了公共财产,因此具有相当多的社会主义因素,具有了半社会主义性质。它是合作农业经济的一种形式,是中国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定性步骤。初级社的进一步发展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它实现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和社员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社员私有的土地无代价地转为集体所有;社员私有的耕畜、大中型农机具则按合理价格由社收买,或为集体财产。社员的生活资料和零星树木、家畜、家禽、小农具以及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等,仍属社员私有。高级社在有计划分工和协作的基础上组织社员参加社内的劳动。高级社的总收入在扣除税金、生产费、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剩余部分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高级社实行民主管理,最高领导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它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由于高级社实现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因此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同初级社相比,高级社能够较大规模地进行农业基本建设和采用新式农机具,为改变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业技术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能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林、牧、渔和工副业生产,以满足社员、集体和国家的需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在革命根据地也曾个别地组织过农业生产合作社。例如,在抗日战争时期,在陕北的安塞县就出现了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于当时处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没有推广。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积极组织农业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1950年只有19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其中初级社18个,高级社1个。1951年底发展到
  130个,其中初级社129个,高级社1个。两年后,到1953年12月1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决议》的时候,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发展到1.5万多个,其中初级社1.5万个,高级社15个。1954年,农业社发展到11.4万多个,其中初级社11.4万个、高级社200个。当时,主要是初级社。1955年7月批判“右倾”以后,农业生产合作社迅速发展,大量的初级社转为高级社,许多互助组和个体农民直接并入高级社。到1956年年底,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75万个,其中初级社21万个、高级社54万个。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8%,标志着中国农村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1958年9月发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到年底实现了公社化。后来,经过多次调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业生产合作社成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1979年以后,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鼓舞下,广大社员和基层干部对农村人民公社的体制进行了改革,有些人民公社在政社分设以后,把原来的生产队又改为农业生产合作社,而农业生产合作社也由于实行了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经营形式与生产组织形式上有了很大的变化。经过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重大调整,它已成为更适合于中国国情的一种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组织。

  昔阳县是老解放区,到1951年,中共党内领导层对老解放区的农村政策发生了一场重要争论。这年4月,中共山西省委向中共中央和华北局写了一份《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提出一些新的看法。报告说:"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如搞不好,会有二个结果:一个是使互助组涣散解体,一个是使互助组变成富农的'庄园'。"报告主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到否

  定它"。

  华北局不同意山西省委的意见。为了慎重起见,华北局负责人薄一波、刘澜涛先后去请示刘少奇。刘少奇明确表示不同意山西省委的意见。刘少奇认为,土地改革后农村小生产者的自发力量是不可避免、不能阻止的,也是不可怕的。它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使农业生产提高,农村生产发展,另一方面使农村重新发生阶级分化,少数人变成富农,一部分农民重新破产变成贫雇农。"刘少奇这样设想土地改革后中国农村的发展方向:"土改后,一方面是广大的自发势力、富农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工会、党的政治教育和集体主义教育的发展。两种潮流同时发展,其中有斗争,最后要依靠国家领导,只要共产党人的脑筋不糊涂,就能保证社会主义的胜利,而不是自发势力的胜利。"

  毛泽东知道刘少奇对中共山西省委的批语和谈话后,把刘少奇、薄一波、刘澜涛找去,明确表示他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而不支持刘少奇等人的意见。随后,毛泽东要陈伯达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并在1951年9月召开的中央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上通过。12月15日,毛泽东把这个决议草案批转全党,要求各级党委"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互助合作运动由此在全国农村逐渐大步开展起来。

  1952年,中共昔阳县委按照山西省委的意图,开始在白羊峪、赵壁等村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一年年底,昔阳县委决定,在全县原有5个初级社的基础上,1953年要发展到34个。为了办好初级社,已经升任昔阳县委书记的张怀英派出县里的三个劳动模范,即畜牧业模范刀把口村党支部书记张老太、林业模范白羊峪村党支部书记王殿俊和农业模范已经成为大寨村党支部书记的陈永贵到晋中地区参加培训,学习有关试办初级社的办法。陈永贵等人本来就有走合作化的积极性,再加上领导提倡,又学习了先进经验,便越发热情高涨。回村后陈永贵逢人便讲集体化道路的好处,讲合作社的优势。随后,他就向县领导提出了办社申请。县委随即就批准了他的申请,于是大寨便成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陈永贵任社长。

  当时合作社尚属试验阶段,县里对此事比较慎重。上级有一项原则规定:每个合作社在初办的时候不得超过30户。但大寨的常年互助组已达49户的规模,大家的积极性都很高,都要求加入农业社,在这个局面下,人们看出了陈永贵的能力。他搞了个变通办法,向上报的时候初级社为30户,对有些农户暂时不上名册,但实际上凡愿意参加合作社的随时都可以参加。用他的话说,这个办法是既考虑到上级的精神,又要照顾到具体情况。像这样的事情,如果是贾进财当家的话,可能就办不成。

  大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办起来了。合作社采用劳动日分配和土地股分红相结合的方法,规定:劳动日分配占55%,土地入股分红占40%,公积金、公益金占5%。因此这种合作社通常被称作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

  为了充分调动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在劳动管理上,大寨初级社由原来的"死分活评"改为"包工与评工相结合"。即对于责任明确的农活,确定出劳力、时间、报酬和完成任务的数量与质量,然后包给社员,到期后经过验收,给社员记工。对于那些一时看不透,不好包和不能包的农活进行评工记分。与此同时,在社里还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进一步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

  按照陈永贵的提议,为了加强党支部对没有入社农户的领导,由贾进财负责他们的工作,这就意味着贾进财将要留在社外。陈永贵征求贾进财的意见。本来,贾进财也是打算入社的,但此时他信守了"让贤"时的诺言,对陈永贵说:"只要支部交给我的任务,我办就是了。"于是,社外的3个互助组、4个单干户的工作就由贾进财负责了。

  由于走组织起来的道路,激发了社员群众的劳动热情,大寨村的生产搞得热火朝天,粮食产量全村平均达到亩产125公斤,其中农业社亩产131公斤。集体化的优势明显。到1955年,大寨除一户地主被留在社外,73户农家全部加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大寨在集体化的道路上又一次走在前列。

  大寨村的成绩和陈永贵的才干在这个时候不仅受到县委的表扬,也开始引起晋中地委领导的重视。1953年,在晋中召开的一次号召成立初级社的学习会上,陈永贵作了典型发言,时任中共晋中地委书记的姚宗泰听后大为高兴,他对昔阳县委书记张怀英说:"你们县大寨村的陈永贵发言质量高,讲得好,有水平!"

  1954年,王成旺接替姚宗泰任晋中地委书记。1956年5月,他来昔阳县视察工作,在大寨住了一夜。看到大寨各方面的工作搞得有声有色,他高兴地对陪他前来的张怀英说:"大寨各项工作做得不错,陈永贵有能力。宋立英同志不错,要好好培养这样的妇女干部。"

农业生产合作社

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又称农业合作社,简称农业社。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由劳动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农业社只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部分地区个别存在,真正普遍建立和发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按照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划分,农业社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两种。在初级社里,社员的土地实行作股入社,统一经营;耕畜与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社统一使用。社员参加集体组织的生产劳动。初级社的收入除扣留当年生产费用、缴纳一定数量的税金和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公益金外,余下部分分配给社员。社员除按劳分配获取收入外,还按提供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分红。初级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实行社员民主管理。高级社完全实行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社员个人收入的按劳分配。到1956年底,农业社发展到75万个,其中高级社54万个,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8%,标志着中国农村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1958年9月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后,农业社逐步变为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中的最基层组织——生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