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岛法子保志总一朗:中国民主建国会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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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他的历史以及党内章程
如何入党

中国民主建国会简史
  民主建国会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和其他专家学者组成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总格局中的参政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单位。民建于1945年在重庆成立,迄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光荣历史。半个多世纪以来,团结、联系经济界和有关知识界人士,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为我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中国面临光明与黑暗两种前途。民族工商业者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摧残下,已濒于破产境地。为团结自救,争取光明前途,一部分爱国的民族工商业者和与其有联系的文教界知识分子,在中国共产党的影响下,高举爱国主义旗帜,联合起来成立了民主建国会这一政治组织。民建成立大会于1945年12月16日在重庆白象街西南实业大厦召开,主要发起人有黄炎培、胡厥文、章乃器、施复亮、孙起孟等。其政治纲领的核心是要求民主和建设,集中反映了我国爱国工商业者和知识分子反对独裁统治,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压迫的政治要求。这一政治主张与人民要求和平民主的愿望完全一致,同中国共产党提出建设新民主主义国家的主张相呼应,表明了民建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爱国、革命、进步的性质。民建的诞生,是我国爱国工商业者和知识分子争取光明前途作出的历史抉择。
  民建成立后,积极投身于争取和平民主、反对内战独裁的爱国民主运动。为促使旧政协会议成功,民建积极提供意见并多次举行报告演讲会,宣传动员社会舆论支持,有力地配合了中共在旧政协会议上的斗争。在“校场口”、“沧白堂”、“下关”等事件中,与国民党反动势力开展了针锋相对的斗争,揭露其扼杀民主运动、坚持独裁内战的阴谋,以促进民众觉醒。积极参加国统区“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等政治斗争,声援配合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解放前夕,民建又通过多种渠道,以各种方式向广大群众、特别是工商界介绍解放战争形势,介绍解放区情况,宣传解释中共经济政策,安定人心,为迎接解放和建立新中国作出了贡献。
  1948年响应中共“五一号召”,是民建前进道路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民建确立了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政治路线。民建确认并接受中共的领导,有其认识发展的形成过程,是内在因素和外部条件所决定的。
  首先,民建是一个以民族资产阶级为主要社会基础的政党。由于在经济上、政治上的软弱,决定了民族资产阶级具有两面性,既有革命性的一面,又有妥协性的一面。前者是其区别于官僚资产阶级成为革命同盟军的客观依据,后者决定了民族资产阶级不可能成为革命的领导力量,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实现自身的政治目标。
  其次,尖锐的政治斗争,使民建逐渐认识到国民党的专制统治不可能建立自由民主富强的国家,而中国共产党代表了国家、民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振兴中华希望所在,只有依靠中国共产党才能建立和平、民主、富强的新中国。正是基于共同的政治斗争需要,各民主党派和各界进步力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结成了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与中共密切合作,互相声援配合,共同并肩战斗。这种局面的形成,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后,民建参加各民主党派《反对北大西洋公约联合声明》的署名,特别是针对美国国务院关于美中关系白皮书,发表《加强内部团结和警惕,答告美帝好梦做不成》的声明,表明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终于懂得了只有跟着中国共产党走新民主主义之路,才是自己唯一的光明前途。这一《声明》,也是民建对成立以来政治活动、政治立场的总结,昭告世人自己所选择的政治道路和政治前途。毛泽东同志对这一声明给予了高度赞扬和肯定:“民建发言人对白皮书的声明写得极好,这对于民族资产阶级的教育作用当是极大的。民建这类文件(生动的积极的有原则的有前途的有希望的),当使民建建立自己的主动性,而这种主动性是一个政党必不可少的”。
  (二)
  建国前后,民建积极参加了新政协的筹备和《共同纲领》的制定,并把《共同纲领》作为民建的政治纲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教育、推动会员顺应历史发展潮流,与时俱进。
  民建积极宣传中共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贯彻《共同纲领》,参加政权建设,参与政协协商,教育推动会员进行自我改造,带动工商界人士爱国守法、依法纳税、支援国家建设,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争取财政状况根本好转,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在参加土改、镇反、抗美援朝、三五反运动中,高举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旗帜,作出了突出贡献。
  1953年中国共产党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后,为了推动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对工商业者进行团结、教育、改造的任务,民建积极组织会员及其所联系的工商业者学习过渡时期总路线,帮助他们在思想上适应所有制变革的要求,在行动上配合政府经过国家资本主义途径,比较顺利地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
  在这一过程中,民建组织发挥了“一教育、二代表”的特殊的历史作用。一方面,教育会员和所联系的工商业者自觉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工商业者会员成为工商界骨干分子,发挥带头、模范、桥梁作用;另一方面,切实代表和反映民族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和要求,协助中共和政府制定和贯彻对工商业者的政策,尽了自己的光荣历史责任。由于中国共产党制定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政策,以及广大爱国工商业者和进步分子的积极配合,我国顺利完成了对资改造任务。在对资改造过程中,由于对社会主义认识上的不完善,也出现了一些缺点和失误,但整体上可称为我国和世界社会主义历史上最光辉的胜利之一。
  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将要转入全面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但是,由于指导方针上“左”的错误,导致了反右斗争扩大化,直至发生了“十年动乱”。这个时期,民建与工商联协作,帮助会员和所联系群众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共的方针政策,推动会员进行自我教育,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提高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觉悟,收到积极效果。民建“一大”和一届二中全会就民族资产阶级的两面性问题开展辩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毛泽东同志对民建的自我教育给予高度评价。民建“二大”采取“神仙会”的方式,贯彻“三自”、“三不”方针开展讨论,对当时我国工商业者所处的地位、工商业者与党的关系、工商业者应有的权利与义务等问题取得共识,使会员进一步坚定了跟着中国共产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经过自我教育,逐步形成了“听毛主席的话、跟共产党走、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行动纲领。
  在十年动乱中,民建被迫停止活动。在非常困难的时候,广大会员仍然坚信共产党的领导和走社会主义道路,与共产党一道经受了严峻的政治考验。
  (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经过拨乱反正,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开创了我国历史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
  随着国内社会阶级状况的变化,邓小平同志在我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指出,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我国资本家阶级中有劳动能力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现在,他们作为劳动者,正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力量。我国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这是对民主党派所作的历史的、科学的结论。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民建“三大”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制定了“坚定不移跟党走、尽心竭力为四化”的行动纲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上来。这个纲领的提出,是在总结50年代“听、跟、走”的长期实践基础上,克服了历史局限性,更鲜明地强调把中共的路线同民建实际相结合的精神,体现了民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主动性,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要求。在这个纲领指导下,经过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以经济咨询服务、工商专业培训为主要形式的为四化服务的新路子,发挥了民建的特点优势,调动和发挥了会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开创了具有自身工作特色的新途径,取得了显著效益。
  民建“四大”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回顾总结并形成了民建实现工作重点转移、开展为四化服务的五条“基本经验”和三大“光荣传统”,强调“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民建具体实际密切结合起来”。这一经验的总结,把民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发挥自身的主动性辩证地统一起来,奠定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展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的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是民建几十年来实践概括,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在这一基本经验的指导下,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继承和发扬民建坚持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持接受中共领导、同中共长期合作、一道前进,坚持自我教育、自我改造优良传统,充分发挥民建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参加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取得了显著成绩,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共十三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制定了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提出了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强调现阶段要致力于基本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建“五大”认真贯彻中共十三大精神,在指导思想上明确了民建的基本职能是政党职能,要以发挥政党职能为自己的根本职责,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深化改革,发挥积极作用。1989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标志着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新的里程碑,有力地促进了民主党派参政党作用的发挥。民建各级组织根据这个文件精神和民建五大的要求,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了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围绕改革与建设,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了一些重大建议。同时,着眼于提高民建和会员的组织程度、觉悟程度,提高参政党意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取得了新的进步。
  中共十四大系统总结了改革开放14年来的基本经验,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战略部署。面对新形势和民建自身发展的要求,“六大”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本会要努力成为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总格局中,能够掌握较高主动性的,在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中确能发挥积极作用的,在自身建设上有较系统的理论认识和比较健全的工作机制、充满活力的参政党,努力开创发挥参政党职能和自身建设的新局面,把民建建设成为有自己特色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会议以后,按照六大精神,民建各级组织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问题、农业和农村问题、区域经济发展以及多党合作等政治领域的一些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提案,取得了显著成就;以扶贫开发工作为重点,切实有效地开展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活动,发挥了自身的特点优势;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会员已达6万多人,新老合作交替迈出了新的步伐,思想宣传工作得到改进和加强,进一步增强了政党组织的整体功能,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了新的贡献。
  在中共十五大精神指引下,民建召开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顺利实现了领导集体的新老交替。大会确定了把民建建设成为理论上清醒、政治上坚定、组织上巩固、机制上健全和充满活力的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的目标。
  在新一届领导集体的带领下,全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十五大和民建七大精神,围绕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反映社情民意,广泛开展社会服务,取得了积极成果。特别是关于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建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同,推动了这项事业的迅速发展。与此同时,民建的组织不断得到发展,由恢复工作初期的1.8万名发展到现在的8.5万名会员,其中大多数为经济界和其他方面的代表性人士。成员的素质不断提高,结构不断改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到2001年底,全会有2114名会员担任各级人大代表, 11086名会员担任各级政协委员,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有1102人,担任特邀行政、司法监察人员的有2710人。
  民建半个多世纪走过的道路,是顺应历史和时代的要求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的光辉道路。民建之所以能够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阶段遵从社会发展规律,不断前进和发展,一方面是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有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党合作制度;另一方面源于民建各级组织和广大成员的不断努力。从民建自身来看,其主要因素是:第一,爱国主义的思想基础。民主革命时期,民建成员中绝大多数人具有爱国主义的思想,这是不断前进的共同思想基础和主要动力。在我国具体历史条件下,只要坚持和发展爱国主义,其结果往往会通向社会主义,这是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第二,社会实践的锻炼提高。在民主革命时期,积极参加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斗争;在社会主义时期,又以极大的热忱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不仅为我国革命和建设做出了有益贡献,而且在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共的亲密合作中,不断增加共识和一致性,使民建政治纲领的水平得到不断提高。第三,骨干的积极作用。在民建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个进步的核心力量。他们的带头作用,团结了大多数成员和所联系的群众日益向进步方面转化。第四,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建国以来,民建在各个历史时期,坚持和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在自愿基础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使成员在思想上得到提高,从而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前进。
  回顾过去,我们深感欣慰;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现在,人类历史已经进入新的世纪。民建作为密切联系经济界人士的参政党,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在新的历史征途中,全会同志要弘扬优良传统,努力开拓创新,识大局、顾大体、有作为,与中国共产党一道,风雨同舟、共创伟业。识大局,就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正确分析和敏锐把握当今时代特征和国际国内形势,为实现中共十五大确定的宏伟目标,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努力奋斗。顾大体,就要坚持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自觉接受执政党的领导,把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民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作为,就要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民建的特点和优势,围绕中心,服从大局,解放思想,勇于实践,积极参加政治协商、切实推进民主监督、努力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尽心尽力搞好社会服务,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再创民建历史的新的辉煌!

  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中国民主建国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纲
  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
  本会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重庆成立以来,同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具有爱国、革命的光荣历史。
  在民主革命时期,本会团结爱国的民族工商业者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积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本会参加了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积极配合国家实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来,本会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努力发挥参政党的作用,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在长期实践中,本会形成了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形成了同经济界紧密联系的历史特点。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享有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始终贯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在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弘扬中国先进文化,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奋斗。
  本会在现阶段的任务是: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经济界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活动,针对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更好地发挥参政党作用,在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实现本会的政治纲领和任务,必须全面加强会的自身建设。全会要继承和发扬会的优良传统,坚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自觉接受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把本会建设成为适应新世纪要求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各级组织要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组织广大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集体成员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讲政治、讲学习、讲团结、讲奉献的良好风气,不断提高会员的觉悟程度。要保持和发挥本会与经济界密切联系的特色,努力改善会员结构,提高会的组织程度和整体素质。要切实加强会的领导集体建设,坚持和健全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会内民主,不断提高领导水平。要努力改进会的作风,坚持把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会的实际结合起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奋发有为。要不断增进会的团结,密切联系群众,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的凝聚力,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和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凡经济界人士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愿意履行本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条 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三条 加入本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过组织考察,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会员。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会的有关文件,对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对国家大政方针以及地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会内,批评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会员;
  (五)对会的决议和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
  (六)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向会的组织反映,请求帮助。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会的章程,学习会的历史,热爱会的事业,执行会的决议和决定,努力完成会的任务;
  (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策,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爱岗敬业,廉洁奉公;
  (四)相互帮助,增进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五)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在所联系的群众中发挥带头和桥梁作用;
  (六)参加会的组织生活,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应向原地方组织申请办理转移组织关系。会员如果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仍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或将组织关系转移到邻近的地方组织。
  第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支部讨论同意后,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注销其会籍。
  第八条 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者,由支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劝其退会,注销其会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转移组织关系、退会和劝退,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十条 会员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参加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和会务活动中有显著成绩的,经基层组织核实并讨论通过后,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给予表彰。对有重大贡献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报请中央委员会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会的纪律。会员违犯国法、政纪和会的纪律,应按其具体情节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留会察看一般不超过两年。会员在留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经过留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恢复其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会籍。
  第十二条 对会员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经省辖市委员会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对会员给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讨论,由省辖市委员会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会的各级组织对会员的处分,应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书面通知本人,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不服决定,可以提出申诉。各级组织对会员的申诉,应认真负责处理。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二)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会员个人服从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服从中央组织。
  (四)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领导集体协商讨论,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各级领导集体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五)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下级组织必须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在工作中遇到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向上级组织请示。
  第十五条 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应经充分酝酿协商,采用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无记名投票。
  会的地方组织的领导成员,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方法产生,可以由省级组织或中央委员会指定。在筹建中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决定。
  第十六条 由选举产生的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会的组织系统是: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成立新的地方组织,或撤销、合并、改建地方组织,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会的发展工作要贯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中上层人士为主,以经济界人士为主,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会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的最高领导机关,领导会的全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