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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7 19: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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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一般最好去高院,但现在流行往中院跑,可能实惠更多些案件更多些。北京海淀区法院是全国法院系统标兵是县区级法院里不多的好去处,但现在听说那里法学硕士已成堆。

检察院没听说有什么突出的,往高级别一点的去能看多一点学多一点。公安部门则看大家自己的选择了,想威风一下且能进去就去那吧,研究生大概一年就可以升到一级警司。监狱部门(司法部管)没太多人想去吧?可在司法厅干干还是不错的。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法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进程。其实,早在1983年,西南政法大学的种明钊教授就在《法学季刊》第2期发表了《马克思主义法的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建立》一文,文中提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政治经济学,应该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把法学与政治经济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法经济学的观点。该文可能是国内最早关于“法与经济学”的论文。遗憾的是,它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未能产生很大的影响。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新制度经济学在中国兴起后,法经济学才引起学术界的重视。

学界第一次“法学和经济学”研讨会是1988年春节过后在北京召开的2 ,著名法学家苏力先生则是从1993年开始翻译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理查德.A1波斯纳的系列著作。一些大学,如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在经济系或法学院已经开设法与经济学的课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已将《法律经济学》列为教材编写的统一计划,吉林大学在招收博士生时已将法律经济学作为研究方向。一些博士或硕士研究生也开始以“法经济学”作为自己学位论文的选题。如,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的魏建教授,在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2001年经济学博士学位论文《当代西方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研究》,对法和经济学的分析范式进行了极为详尽的梳理,非常系统和全面,对国内“法和经济学”的研究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张建伟博士在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的2001年经济学博士学位论文《法律经济学的现实主义文本——兼论中俄法律改革与秩序的治理》中,用转轨经济学理论比较分析了中俄法律改革的进程,对中国当今改革的深化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的经济学博士王小卫在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的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宪政经济学:探索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中,用演进博弈理论分析宪政,属于当代世界宪政经济学的前沿课题3。

另外,国内有关“法和经济学”的专门研究机构也陆续建立起来,如,西北政法学院二系(原经济法系)成立了“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2001年12月25日为适应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合作组建的“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成立,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在2001年12月成立了“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2002年11月21日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成立,首任所长为梁治平研究员,法人代表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吴敬琏教授,学术与管理委员会主席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吴敬琏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共同担任;2003年初中山大学法学院成立了“法经济学研究中心”;2003年5月1日,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组建法经济学研究所。除以上机构外,2003年4月,在山东大学举行的“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上,还成立了“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组委会。

上述一系列现象表明,国内法经济学的研究在逐步往前推进,在慢慢地或者说稳健地走向一种蓄势待发状态。尽管从总体上说,目前“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在中国尚未形成气候,没有形成研究队伍的正规军” 4,但是毕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到法经济学的研究当中。



在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搜集整理及综合分析之后,我们发现,目前国内法经济学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西方现代法经济学著作的翻译引进、相关理论的介绍评析、应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解释中国现实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对一些经典作家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及分析方法的阐释等几个方面。

1、代表性法经济学著作的翻译引进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今,已有一部分代表性的法经济学经典著作被译成中文出版,如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及《正义“司法的经济学》、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的《法和经济学》、罗宾.保罗.麦乐怡的《法与经济学》等。其中,《法和经济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财产、合同、侵权、犯罪和刑法的经济理论,《法与经济学》则采用全面研究法对各种各样的有关法律和经济学之关系的观点作了介绍,并对保守主义者、自由主义者、左翼共产主义者、新马克思主义者、自由意志论者和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观点作了述评。不过,最有代表性的还是法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在这部著作中,作者运用以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价格理论等学说对美国的法律理论、法律史、宪法、财产权法、契约法、侵权法、刑法、反托拉斯法、劳工法、公司法、证券法、税收法、国际贸易法、法律程序规则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经济分析,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学术向导和成果总结。无论这些作者采取何种方式来进行自己的研究,这些著作都拥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将经济理论运用于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改善,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来阐述法律领域中的各种争议和问题。无论是波斯纳,还是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等等,跟许多在对经济关系进行研究时致力于资源约束条件下的极大化分析的经济学家不同,他们用自己的研究结论向经济学家表明:仅仅注意到资源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制度的或法律的约束应该成为分析经济关系的焦点5。

以上著作的引入,为我们全面理解诸如什么是法经济学、西方学者是如何用经济学方法来研究法律、法律制度等一系列问题提供了帮助。这些著作的引入也为国内进行法经济学研究提供了学术向导和理论指南。同时,这样一个翻译运动也恰恰说明国内对这一理论的内在需求。

2、对法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的介绍、评析及应用

与翻译运动并行的是中国学者对西方法与经济学理论的介绍、借鉴、评析。尽管对西方“法和经济学”理论的介绍、借鉴、移植最终不能代替对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理论的建构,但这些研究6毕竟为我们了解法律经济学产生的背景和条件、研究对象、研究范围、思想渊源、分析方法、基本内容、基本特征等提供了方便,而且其中也有一些不乏理论价值。在这些研究当中,秦海可能是唯一对法与经济学的定义和边界进行仔细推究的一个,而且,他对法与经济学思想发展的脉络的介绍也最为全面和详尽。魏建在其博士论文中对西方当代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作了探讨,刘水林则从法经济学的三种分析工具(他指的是微观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经济学)出发,讨论了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论问题。他们的研究弥补了国内学者忽视法经济学方法论研究的不足。在一系列评析性的研究7中,顾培东在《效益:当代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兼评西方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对经济分析如何使得效益观导入法律、效益价值目标在法律中确立的实践根据等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波斯纳用效益取代正义的主张过于极端,恰当的认识应是把正义与效益共同作为衡量法律价值的标准的观点。王建等人在《科斯定理的法学评析》一文中,运用法学的基本原理剖析在科斯定理中居核心地位的产权和产权界定问题,说明科斯定理与法学中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实践相左,并提出了从法学上看,科斯定理是难以成立的观点。张恒山等人的《对科斯产权界定主张的法律分析——兼谈正义与效率的优先性问题》一文则分析了科斯的“产权”概念原意(指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或不承担损害责任的权利)、从法律上看交易成本为零时的产权界定、从法律上看交易成本为正时的产权界定等问题,认为法律追求的主要、首要价值目标不是效率,而是正义。无疑,在法经济学传入国内以后,学界很多人把当代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转向效率的时候,这应该算得上一种对这一趋势所发出的质疑。

在对法经济学进行“介绍”、“借鉴”、“评析”、“质疑”的同时,已有一些学者开始应用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对中国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如:黄少安和李振宇在《悬赏广告的法经济学分析》8中通过描述案例,对悬赏广告进行法经济学分析,认为悬赏广告实质上是失主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向拾得人承诺的、涉及权利交易的契约。在现实生活中,悬赏广告的出现和增多,是适应变化的现实需要而实施的制度创新,这一创新能促进人们之间的合作,产生合作剩余,所以作者建议进行相关法律的修改或创新,对悬赏广告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孙林在《法律经济学》中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观点分析了法律价值、立法效益、法律实施成本与效益目标、司法过程的经济性以及刑法效益等法律经济问题。顾培东在《法学和经济学探索》中运用法哲学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探讨了市场经济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从价值层次、规范层次、运作层次上论述了直接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所应当体现的经济原理。张乃根在《经济学分析法学》中不仅对什么是经济学分析法学及经济学分析法学的历史、方法、理论基础等问题进行了介绍和总结,更重要的是,作者率先把对部门法某些问题的经济分析成果引入进来,并结合我国的法律实践作了针砭时弊的分析。高德步在《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中从经济学和法学结合的角度,研究了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制度、企业制度以及反托拉斯法、政府管制和福利国家制度等问题,并对上述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变迁进行了考察。另外还有彭汉英的《财产法的经济分析》、刘茂林的《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等等。这些著作运用西方现代法经济学的已有理论成果试图对国内的法律制度进行经济分析,尽管还显稚嫩,却不失为有益的尝试。

3、对斯密、马克思等经典作家关于法律的经济分析的研究

比较而言,国内对斯密、马克思、康芒斯等经典作家是如何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这一问题研究不是很多9。 在法经济学发展历史上,斯密、马克思、康芒斯等先驱们做出了怎样的贡献?他们究竟是如何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他们的研究有何异同?跟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新”法经济学比较而言,他们各自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又有何异同?他们彼此之间的经济分析法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传承关系吗?如果有,这些关系又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等等。有关这些问题,国内学者研究得比较少。

关于斯密,国内有人从纯粹法学研究的角度来分析斯密的法学思想,如乔洪武等的《亚当.斯密的法学思想评介》、公丕祥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心目中的东方法律样式》等,但是对他究竟是如何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很少有专门的分析。对斯密在法律的经济分析方面所做的贡献,往往是一笔带过,只简单地说,斯密是法经济学的先驱。

在对马克思的经济分析法的研究方面,除了前面提到过的种明钊教授的《马克思主义法的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建立》外,还有倪继信、任祖耀的《法经济学研究对象初探》,作者把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确认为研究法律与经济内在关系规律的科学,并把这些规律概括为四个方面:法律产生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法律总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发展变化决定于生产关系发展变化;社会主义法律的经济作用必然日益加强。谢鹏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方法的形成和发展》,分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方法的形成和发展,并对20世纪诞生的经济分析法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经济分析方法从理论前提、理论框架、理论导向等方面作了简单的比较分析。

关于康芒斯,大部分的研究都在“制度经济学”的标题下进行。据所能找到的文献资料显示,还不曾有专门对康芒斯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所做的论文或专著存在。邹薇在其论文《康芒斯制度经济学的重新研究》中只是简略地提出康芒斯第一个区分了“分析的”与“功能的”法学与经济学,开创了法学经济学的跨学科研究。张建伟在《真实世界的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纵览》第七章“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中提到康芒斯从与马克思的不同研究视角出发,分析了被马克思遗漏的资本主义制度运作的功能性细节问题。并且指出,康芒斯把法律制度和未来性、预期联系起来,使法律成为联系过去和未来的纽带,也使法律制度成为人类作用于经济活动的最有可能有所作为的领域。

有少数学者注意到了马克思和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比如沈宗灵、苏力、韩丽等。不过,无论是沈宗灵,还是苏力,都没有展开论述。前者受囿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固有的并在中国过分强调和发挥了的本质主义倾向,认为只要指出二者具有“本质”的或“根本性”的不同也就足够了。后者也只是简单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马克思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个概念是一种哲学的范畴,强调的是政治法律活动与社会经济生产方式的统一性和同构性,为我们发现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提供了一套工具;而不是对社会事实的客观描述,或社会事实本身。因此,法律经济学把法律本身视为一种经济活动并不违背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认识10。



毋庸置疑,已有的研究为后来者奠定了基础。由于发端于国外的法律经济学是一个新兴的理论,它本身仍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而国内对法经济学的研究更是刚处于起步阶段。就国内法经济学的研究而言,学科的基本范畴还有待进一步梳理澄清,理论体系有待逐步完善,研究内容有待大量充实,研究方法上有待更好地改进,研究水平则有待大幅度的提高。国内对法经济学进行研究的学者中,既受过正规和系统的法学训练,又受过正规和系统的经济学训练的,可谓少而又少。因此,研究者知识结构的缺陷有可能成为进一步推进法经济学研究的“瓶颈”。

目前,我们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时期。众所周知,自由市场的有效运转需要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因此,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与影响越来越重要。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极其复杂,法律变化对经济体系运行产生的影响的许多方面现在仍然没有为我们所知,故而开展法经济学的研究与讨论对促进中国的法制建设及法律变革就尤为重要。一方面,通过对转轨时期中国实际的法律问题的分析研究,既可以揭示在不同体制下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的运作机理,架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经济学理论体系,又可以纳入到世界的法律科学体系,充实和发展它们。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既有的法律法令重新评估分析,推动中国的法律制度的改革,同时应设计制定有利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系列法律法令,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注释:

1.例如,在这一领域已经出版了两本百科全书,一本是由PeterNewman主编的《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已有中文版;另一本是由根特大学的鲍德温.鲍凯尔特和格里特.德.格斯特主编的五卷本《法与经济学百科全书》,由EdwardElgar图书公司于1996-2000年间出版。而且,以出版经济学经典文献而著名的这家图书公司也已经出版了波斯纳和佛朗西斯科.帕里西共同主编的《法与经济学》经典论文集,共3卷。在哈伍德学术出版公司编辑的《纯粹和应用经济学基础经典系列》中也出版了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S1谢维尔主编的《法与经济学》论文集。每年在西方出版的法与经济学的专著可谓汗牛充栋。

2.会议的主题是: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法学和经济学如何合作。会上经济学界首席发言人提出以新制度经济学为合作支点,法学界首席发言人则提出以法经济学为合作支点。

3.资料来源:中国期刊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

4.钱弘道:《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未来中国法学》,见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5.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中文版,2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6.这些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包括:蒋兆康等的《作为一种法哲学的法律经济学——它的历史、基础和方法》、秦海的《法与经济学源和方法论》、刘水林的《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论的一个研究提纲》、王育才的《法律经济学初探》、孙林的《法律经济学若干问题述要》、易宪容的《法律经济学及其理论创新》、钱弘道的《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冯玉军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的批判性回顾》、时显群的《西方济分析法学在中国》、李树的《法律经济学:经济学帝国主义的重要表现》等等。

7.有代表性的大体有:王建等的《科斯定理的法学评析》、张恒山等的《对科斯产权界定主张的法律分析——兼谈正义与效率的优先性问题》、顾培东的《效益:当代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兼评西方法律的经济分析》、史晋川的《法律经济学述评》、吴清彬的《法律经济学述评》、王哲和郭义贵的《效益与公平之间——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思想评析》、张建伟的《新法律经济学:理论流派与反思性评论》等。

8.参见黄少安、李振宇:《悬赏广告的法经济学分析》,载《经济研究》,2002(5)。

9.国外由Peter Newman主编的《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对斯密和康芒斯在法与经济学领域的研究都有综合性的介绍,但是,却看不到马克思的名字。不过,英国著名的法学家Dias则把马克思看作是法经济学的先驱,提出对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一方法的研究要从马克思、恩格斯的学说开始(《Jurisprudence》,1985)。

10.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苏力:《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启示》,见《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韩丽:《马克思与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运用比较》,载《政治与法律》,2002(1)。

参考文献:

1.理查德.A1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文版,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理查德.A1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中文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中文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4.罗宾.保罗.麦乐怡:《法与经济学》,中文版,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5.孙林:《法律经济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6.顾培东:《法学和经济学探索》,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

7.张乃根:《经济学分析法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

8.高德步:《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9.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10.吴锦宇:《略述“法和经济学运动”在中国大陆的发展(1983-2003)》,见黄少安主编:《制度经济学研究》,第二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1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2.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4.种明钊:《马克思主义法的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建立》,载《法学季刊》,1983(2)。

15.秦海:《法与经济学的起源和方法论》,载《比较》,2003(5)。

16.刘水林:《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论的一个研究提纲》,载《法律科学》,2003(2)。

17.乔洪武、乔红军:《亚当.斯密的法学思想评介》,载《法学评论》,2001(4)。

18.谢鹏程:《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方法的形成和发展》,载《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1993(4)。

19.邹薇:《康芒斯制度经济学的重新研究》,载《经济科学》,1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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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张恒山等:《对科斯产权界定主张的法律分析——兼谈正义与效率的优先性问题》,载《天津社会科学》,1996(4)。

22.蒋兆康等:《作为一种法哲学的法律经济学——它的历史、基础和方法》,载《中外法学》,1992(1)。

23.韩丽:《马克思与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运用比较》,载《政治与法律》,2002(1)。

24.王育才:《法律经济学初探》,载《法学研究》,1994(5)。

25.孙林:《法律经济学若干问题述要》,载《经济法制》,1995(6)。

26.易宪容:《法律经济学及其理论创新》,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6(5)。

27.吴清彬:《法律经济学述评》,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7(3)。

28.王哲等:《效益与公平之间——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思想评析》,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3)。

29.张建伟:《新法律经济学:理论流派与反思性评论》,载《财经研究》,2000(9)。

30.钱弘道:《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载《法学研究》,2002(4)。

31.时显群:《西方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载《现代法学》,2002(1)。

32.李树:《法律经济学:经济学帝国主义的重要表现》,载《当代财经》,2003(1)。

33.黄少安、李振宇:《悬赏广告的法经济学分析》,载《经济研究》,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