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咕视频刷播放量:律师实务问题,拜托帮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5 09:09:11
手头有一案,5人共同侵权,我方为受害方。派出所收了贿赂,一再拖延,坚持要调解,因我方不同意调解,遂不肯出调解书,亦不肯出具结案证明,说明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情况。我认为没有这种派出所出具的材料,也可以立案,法院应当受理。可是一些前辈说,“惯例”是必须要上述材料,才可以立案,否则,即使立上也会被驳回,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有无法律依据?
首先感谢筋节的回答!我也曾想过这样的方法,只是耗时耗力,所以希望能直接立案,看来只有先请法制处解决了! 另一位回答者是岳成所的同仁呀,幸会,我也是哈市的律师。这么有特色的就是哈市:)

给你支一招:这种说法现在公安和法院是这样操作的,但是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到当地的公安局法制处去反映派出所的做法,最起码派出所对这起案件已经超期了,法制处室专管派出所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在有就是你可以拨打110举报,110是全国的报案电话也是举报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电话。还有就是这种讲法也不是一定要这样,你也可以在法院找找人,把案件立了。

无需这样的所谓材料.可以直接起诉,法院必须受理.你这么问看起来很奇怪.哪里的法院又这么有特色的规定阿.说说,让我也见识一下.

你可以直接聘请律师,到法院起诉维权。

可以到法院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