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关闭系统服务流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6 14:57:29

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也即一达到犯罪的完成状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是否得逞是两者得主要区别.
犯罪未得逞就是说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完全齐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结果犯犯罪分子所追求的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如杀人罪的既遂,必须有被害者死亡的结果,没有结果是未遂.这是就结果犯而言的;二是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只要造成了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状态的,就构成犯罪既遂,没有造成危险状态的是未遂,这是就危险犯而言的;三是不要求发生实际损害结果,只要完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如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罪,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只要实施了法定的危害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行为没有完成是未遂.这是就行为犯而言的.

既遂与未遂,其实也要具体的看到底是什么犯罪,举个例子来说
对于区分盗窃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国内外理论界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转移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应当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已经把被盗窃财物转移离开原特定场所,来区分盗窃既遂与未遂。这种观点对电力、网络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适用起来有点困难。
第二,藏匿说。该观点认为:应当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已经把所窃取的财物隐藏在不易被发现的场所,来区分盗窃既遂与未遂。这种观点并不能穷尽所有的盗窃犯罪,因为有些盗窃犯罪中行为人可能就没有将所窃取的财物进行隐匿的行为。
第三,损失说。即认为应当以盗窃行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为标准。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1992年两高解释后出现的。这种观点具有与失控说相同的缺陷,还容易把盗窃过程中的盗窃行为与其他毁损财物的行为相混淆。97年两高解释删除了92年解释中关于盗窃未遂的定义,显然有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第四、失控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应当以盗窃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是否已经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来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该标准违背判断既遂与未遂的一般原理,并不能科学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盗窃既遂与未遂问题。
第五、控制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应当以盗窃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是否已经将作为盗窃对象的公私财物窃取到手并置于自已的控制之下,来区分盗窃既遂与未遂。
第六、失控加控制说。这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已经使作为盗窃对象的公私财物脱离了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且置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来区分盗窃既遂与未遂。该说实际上就是控制说的另一种翻版。因为行为人控制了财物,原所有人或占有人必然也就失去了财物,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区分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多采用后三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