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象湖: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哪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4 08:10:03
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哪些?
能不能简单明了点回答给我。
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哪些?
1.中国保监会 2.中国银监会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4.国家银行 5.中国证监会 这些里面那些是金融监管机构啊?

125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银证保三会,此外,还有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目前各国的金融管理性机构,主要有构成有四类:

  一是负责管理存款货币并监管银行业的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

  二是按分业设立的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三是金融同业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

  四是社会性公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

  其中,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通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组织机构中居于核心位置。

1,2,5,这三个是专业的金融监管机构

政府监管部门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为补充的监管体制。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股票发行仅限于少数地区的试点企业。1990年,国务院决定分别设立上海、深圳证券市场所,两地的一些股份公司开始进行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试点。1992年,又选择少数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两家交易所上市。这一时期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负责,上海、深圳分别颁布了一些有关股份公司和证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地方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中央政府只是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第二阶段,1992年至1998年8月。国务院在总结区域性证券市场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同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试点。从此,证券市场开始成为全国性市场,证券市场的监管也由地方管理为主,通过不断调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逐步走向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此期间,各地方政府基本都设立了相应的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阶段,1998年8月至今。1998年,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职能并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地方证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从而形成了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派出机构——证券监管办公室和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组成。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10月。目前设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机构监管部、基金监管部、法律部、稽查局、会计部、国际合作部、政研室等职能部门,并在上海、深圳设两个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证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起草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制订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进行监管;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对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依法(规)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期货市场信息,对有关信息咨询进行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各地证券监管机构
各地证券监官机构是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前述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案件,调解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和争议以及证监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四、自律性监管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根据1997年12月10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会员进行监管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1.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根据《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就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清算交割、交易纠纷的解决,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的提供和管理等事项,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在业务规则中,交易所应对证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废止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维护在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证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其业务规则得到切实执行,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规定的有关证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负有发现、制止和上报的责任,并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查处。
《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证券行情,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并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情况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管理措施。
对于上市的证券,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恢复其交易。证监会也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或者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除此外,证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买卖行为。
《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管和实时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之间建立以市场监管为目的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共同监管跨市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控制市场风险。
2.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
根据《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席位管理办法,与证券交易和清算业务有关的会员内部监管、风险控制、电脑系统的标准及维护等方面要求,会员的业务报告制度,会员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场所内的行为规范,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事项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
《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及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证监会备案。证券交易所必须限定交易席位数量,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数量,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会员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规定由交易所审批,严禁会员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监管。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应在业务规则中做出详细规定并实施监管。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查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业务的报表、帐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同时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3.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上市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等事项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交易所应当监管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上市推荐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交易所有权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推荐人予以处分。
根据《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复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与募集资金及证券上市直接相关的公开说明文件,并监督上市公司按时公布。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报告期限和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并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其公布后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上市公司编制的临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审核;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法》、国家证券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或者涉及应当报证券委、证监会批准的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确认其已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准予上市。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可以按照上市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可以就其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证监会予以处罚。
如发生以下情况,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该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上市公司股东因持股数量的变动而产生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之前,限制其继续交易该股票,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立即向证监会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将上市公司未上市流通股份与其上市流通股份区分开来,未经批准,不得准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进入交易系统,同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间不得卖出个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二)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它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凡依法设立并经批准可以从事证券业务经营和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