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张页:提取坏帐准备的百分比如何确定?有最高限额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9 19:56:00

首先,我要否定一楼专家的意见,税法允许内资企业的坏帐扣除标准是千分之五
而不是千分之三.超过标准计提的部分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坏账的计提比例属会计估计的内容,会计估计和企业取得的最近会计信息相关
企业要合理作出会计估计,如果企业确定应收帐款无法收回,可全额确定坏帐损失,这是一种损失而不是准备了,这部分损失如果有证据是可以在税前抵扣的.
举例说明:企业可以根据应收款项发生的时间还确定
一年以内可按 千分之五
一到两年 1%
两到三年 10%
三年以上 50%

税法规定,坏帐准备金比例不超过应收款项帐面净额的千分之三,超过标准计提的部分不得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根据应收账款单位的状况及年限进行确定,在会计操作中没有具体规定上限,可以计提100%的比例.
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只能按0.5%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超出部分要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关联方企业不允许计提坏账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