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幻符号大全:对方开给我公司的专用发票中我方的名称、纳税人号不能错一点,但地址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能否通过认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15:24:51

没有一点影响

有关系的项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单位名称、税务代码、发票金额、税率、税额、对方名称、代码、密文、日期

只要这些不错
其他的都无大碍

能认证过
不过如果可以最好让对方给你换了,省得以后他们还给你们开错了
在增值税发票上录入正确的地址电话对企业能起到宣传的作用哟

可以得

是这样的

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
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专用发票开具方法
1、有关栏项填写要求
(1)购货单位和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纳税人登记号"栏,应填写全称,不得简写;
(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写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名称和型号。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品种较多,纳税人可按照不同税率的货物进行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3)"单价"栏,填写单位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含增值税价格。如果纳税人将价格和增值税额合并定价的,应先计算出不含税单价,然后按不含税单价填写本栏。单价的尾数,"元"以下一般保留到"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当增加保留的位数。如果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此栏可以不填写;
(4)"金额"栏,填写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不含税单价×数量;
(5)"税率"栏,填写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或13%;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照规定可以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本栏填写征收率6%;
(6)"价税合计"栏,填写各项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金额)与税额汇总数的大小写金额。在小写数前用" "符号封顶,在未填用的大写金额单位前划上" " 符号封顶;
(7)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及电话号码,必须如实填写,否则不得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2、汇总开具
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填写的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3、价外费用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
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后。
4、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国税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由购货方单位留存。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专用发票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开具,不得提前或滞后: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