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文销售合同模板:农村住房动迁如何认定产权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03:57:54
初到贵地,非常感谢hu500108和伯牙抚琴待子期两位的回答。
我居住在闵行区农村,最近住房要动迁,但房产商给出的条件与我的想法大相径庭,所以在此请教各位热心的朋友。请大家帮我出出主意,
我家的具体情况如下:我家的房屋于八十年代初经批准改建,共七十多平米,房屋所有人为我父母,我哥,大姐,二姐和我共六人,后来后来我母亲因病去世,我哥迁出另行盖房,两位姐姐都出嫁。我结婚后和父亲居住生活在一起。因住房动迁,两位姐姐都把户口迁回。目前房产商仅认定我和我父亲两人为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这里的动迁安置是按人头计算的),理由是两位姐姐婆家及我老婆孩子已经动迁安置过(是其他房产公司开发后动迁,而非这家公司),他们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我的要求是我父母,我夫妻三人,大姐二姐共七人均为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理由是母亲虽已去世,但她也是房屋所有人之一,其他人的安置是别的房产商开发所致,更重要的是这旧房也有她们一份,我的这个想法能成立吗?

1.如果你姐姐在婆家已经动迁安置,不能重复安置.
2.你妻子和孩子的户口是一直在的,从你父亲到你和孩子三代人而且是直系,应该给于安置.
3.你爸已经亡故,要求安置是没有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