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化砗磲:关于一个案例分析?帮帮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8 03:44:26
甲乙丙三人,成立一个公司,注册资金1200万,同时约定比例甲:乙:丙=1:5:4=120万:600万:480万:甲以一栋楼估价120万进行出资:乙以现金100万加上其他公司股权500万;丙以个人专利技术出资480万。设立一个公司,设立过程当中,劳务出资10万。分析合理与不合理的方面

希望大家表达的充分一点,谢谢!

首先,这个例子有个矛盾或者没有交代清楚的地方。即问题前的最后一句“设立一个公司,设立过程当中,劳务出资10万”。这一句话和前面的表述对不上号,似乎不是一个例子中的。
其次,这个问题在新旧公司法的不同情景下回答是不一样的。现行《公司法》即新公司法的27条对成立公司的出资方式作出了规定。该规定只规定了一个底线,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对于不同种类出资之间的比例关系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所以,这里那个1:5:4的出资没有任何问题。
至于劳务出资,恐怕还不能被新公司法的出资方式所容纳,其中,劳务出资的性质上将不能满足所要求的可以依法转让。
最后,在旧公司法的情景下,甲乙丙的出资就有很大问题了。
旧的公司法24条严格限制了出资形式和比例。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是不允许的,而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被限制为20%以下。
不论是新旧公司法,对于劳务出资都持不支持的态度。

资金出资要满至少30% 你自己算算满不满吧

其他公司股权500万……这个需要过户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