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餐小吃:法律棘手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10:43:23
2001年7月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到姐姐家,提出要带外甥即被害人赵某(男,8周岁)去附近水库游泳。赵某的母亲即刘某的姐姐告诉刘某,赵不会游泳,叮嘱刘某要照看好赵。约4时许,刘某带赵某到达水库,租了2个救生圈,2人一起下水游泳约1个小时,尔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赵某提出再次下水,刘某开始不允许,经赵再三要求,后表示同意。赵带一个救生圈下水,刘某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赵某。赵某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岸上的人发现后,喊叫起来,刘某一看,急忙下水救人,但已寻找不到赵某,后赵某从水中浮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赵某系溺水死亡。
问:刘某应否对赵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刘某应对赵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属于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刘某因为负有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而没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成年人带儿童游泳的行为,导致他负有保护儿童的义务。

应当不负刑事责任,刘某对赵某是有照顾的义务,但其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成分,客观上,赵某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并非是刘某想到的,发生这件事,应当定性为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