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区新达小学怎么样:有哪些法定义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1 04:30:20
各位学过法律的同仁,或对这类知识有所涉猎的朋友们,能否给我举几个关于法定义务的例子呢?

郭某一日进山打草,遇见一只母牛,郭将其拴住等候牛的主人,但直到天黑也无人找寻,遂将牛牵回家中,悉心照料,半月后仍无人索要,于是郭将之当自己的牛喂养,该牛生小牛一个,后来郭某由于父病重,急需花钱,遂将母牛以市场价卖给本村高某,留下小牛继续喂养,一个月后,邻村刘某寻至郭某,说那头牛是他去年放牛时丢失的,并印证牛身上的印记,要求其返还。

问题:1.该母牛归谁所有,为什么?
2.小牛归谁所有,为什么?
3.郭某高某各自可以要求什么权利?
1、 母牛所有权归刘所有,遗失物不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
2、小牛归刘所有,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3、郭有权主张饲养母牛和小牛的费用,无因管理行为
高有权主张返还价款的权利。
母牛和小牛归刘某所有,郭有权要回饲养牛时所花费用
刘有权要回自己的遗失物及孳息,郭有义务返还
1998年8月17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6321元。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以学校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645元。
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未在体育课上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学生的保护义务而导致学生受伤的案例。本案中,虽然李某受伤是由于学生张某练习标枪时失误所致,但不可推卸的主要原因是教师宋某没有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保护义务。教师宋某在体育课中,不进行相应的保护和监督,而放任学生自由练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宋某的过失是很明显的,并且宋某所实施的是职务行为。由此我认为,学校应对这起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2003.3月份,某肉联厂(A)向某养鸡场(B)订购生鸡5,000只,标准是每只不得小于一斤,按6元/斤结算,约定2003年10月8日由B厂送货上门,合同订立三日内由A向B交付定金5000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违约金1.5万元,合同订立后,A支付定金并且与某市商场(C)订立供销合同,约定供应肉鸡[2003.10.10] 5000只,单价15元/斤。2003年4月份,发生禽流感导致B厂大部分活鸡被捕杀,B及时通知A,要求解除合同,A未同意,2003年10月6日,B厂委托运输公司D运输活鸡3000只往A,途中,2003.10.8,当地发生滑坡事件,车辆受损,鸡死亡2000只,2003.10.9,剩余1000只到达A处,A以数量不符为由拒绝接受,后剩余1000只在返途全部死亡,
问:A,B之间的责任如何认定,如果你是A的代理人该如何处理,精确赔偿数据
B厂因不可抗力导致生鸡数量不足,这时B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起解除,这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对方同意。

本案例中虽然A未同意解除合同,但实际上B厂的解除合同通知已经到达A,这就已经解除了合同。

合同解除后,B厂的履行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造成的损失应该由B厂自己承担。
1.禽流感与滑坡事件都是不可抗力,是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2.B应该是尽力履行了合同责任了...
3.A无理拒收货物,违反了“间接合同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得主张赔偿
4.A无理拒收货物,导致1000只鸡在返程途中死亡,造成B的损失,B有权主张赔偿
5.我肯定不做A的代理人,因为只能无理取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