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窗林门窗怎么样:夫妻债务问题,懂法律的帮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16:48:14
我与妻子1997年到1999年欠款加上利息为6万余圆,200年我们离婚,并且签顶定了自己的债务自己还的约定,并向有关部门公证,2006年持有欠条的人把我告上法庭,以我前妻没有偿还能力为由,要求我全部承担一切债务,法院判持有欠条者胜诉,这样合理吗??夫妻离婚前的共同债务,不是一人一半吗?我的经济条件也不好,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欠条是我和我前妻一起签的名字,我俩的名字都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你可以向前妻追偿.

一、
1、如果该欠条欠款人签字为你的名字,而没有你妻子的名字,那么依据你们后来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你就应该承担责任。如果你能举证证明这笔欠款是你和你妻子共同产生的证据,否则你就应该承担责任。

2、如果该欠款所有人对只有你来承担全部还款义务没有异议的话,那你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该欠条所有人认为是你们夫妻共同债务,不应该由你个人承担的话,法官不得以你们后来的离婚协议上的约定来对抗该欠条所有人的权利,你和你妻子就得共同承担责任。但是,即使是共同承担责任,当款项还清后,你妻子依据欠条仍然可以要求你返还她清偿的欠款额。

二、如果欠条上欠款人签名为你和你妻子一起签名的。那就不存在以上问题,你和你妻子承担连带责任,应共同清偿该欠款。同时你妻子不得要求你返还她清偿的部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除非你不知道 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

要看判决具体内容,是判你承担连带责任还是直接赔偿责任,这很重要,建议携带判决书向当地律师当面咨询。

合理

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