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询证函最新规定:保险法的一个案例(越详细越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4 20:08:10
我国某一地方航运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本公司的乙轮投保了船舶一切险,保险期间为1988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保险单上的船舶价值为¥500万,而保险额为¥400万。1988年1月5日,乙轮从欧洲满载货物途径非洲沿海时,遇到撒哈拉沙漠吹刮而来的风沙。大量沙子进入通风筒,使船上通风设备遭到破坏,舱内部分货物发霉。船上通风筒损坏修理费为¥20万,货物损坏约为¥30万。
当乙轮停靠S港时,一辆装有腐蚀性很强的化学品货的卡车不幸碰撞停靠在泊位上的乙轮,该化学品洒落在乙轮船体上,严重腐蚀了船壳板。乙轮只得延长停靠时间进行修理,装卸货物及修船时间共花去28天,船壳修理费为¥10万。
当乙轮停港修理时,有两位工人自称是受代理指示而上船检验船上无线电台设备。他们检验后告诉船长,该设备有严重缺陷要求船长立即按他们提供的电话号码打电话给船厂办公室联系,该船长联系后按办公司人员的要求,请这两位工人拆下无线电台设备带走。可是,从此以后该船长再也找不到这两位工人,该设备价值¥15万,乙轮只得再延长停港时间,请船厂装备新设备,这样又花去7天。
乙轮离开S港后不久又遇到风暴,海水进入舱内,使舱内散装水泥货结成石块,且凝结于货舱壁。根据验船师估价,搬去水泥块的费用高达¥50万。
当乙轮驶往附近一河港去清除水泥块时,不幸遭遇浓雾,尽管船长以慢速航行,并加强了望和适当使用声号,但当船驶进一河湾时,因靠近海岸太近,不幸撞击上一桥墩,致使河桥塌下,乙严重损坏,桥上不少汽车跃入河内。这次事故中,桥损¥1000万,估计乙轮的修理费和救助费约¥400万,其他还有人身伤亡赔款¥50万。因此乙轮所在的航运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推定全损,并呈交了委付通知书。
请讨论我国某一航运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法案例

涉及到保险法,虽说法律是统一的,执法者却会有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保险业内人士与业外人士看法,也会不一样。在保险案件的审理中,同样的案件经不同法官审理,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对于一个案例的判决正确与否,99名法官,或者99名律师,都会有不同意见,看法相左。

如果因为偷窃一件对于社会十分不重要的东西,例如,偷了丈夫与情人合影的像册,因为偷电意外触电身亡,保险公司赔不赔?

如果法院认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才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偷窃丈夫与情人合影的像册,是轻微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就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比如,酒后开车是常有的事情。如果酒后驾车,车毁人亡,可能因其行为违法而不赔偿。如果法院判定酒后驾车造成损失可以不赔,那么,开车时候打手机造成事故,也可以不赔么?穿拖鞋驾车造成车祸,也可以不赔么?

这样会导致什么结果呢?保险可能会失去人们的信任。人们谁还会相信保险公司呢?

2002年12月,“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经过中国保监会备案,并且被批准。也就是酒后驾车肇事,致使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受到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酒后驾车,在某些保险公司也可以上保险了。人们对此看法也是不一致的。

有的人认为:这个险种,存在道德风险,纵容人酒后驾车。另外还有人认为:保障第三方利益不违法。比如,盗窃险也是保障第三方利益。

因此,有时候,法院的判决也不是无懈可击的。

从10个方面讨论。它们是:

一、保险法基本原则。

二、保险合同之订立。

三、保险合同之主体。

四、保险合同之解释。

五、保险合同之履行。

六、保险合同之内容。

七、保险合同之转让与抵押。

八、保险合同之效力,无效,变更,解除。

九、保险合同之索赔理赔。

十、保险合同之欺诈。

关于保险法有几个基本原则,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在这里,我仅仅想通过几个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因出几个实际的问题,结合保险法,作一些讨论。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

(三)分摊原则。

(四)最大诚信原则。

(五)保险近因原则。

(六)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一项重要原则。如何认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实践中,存在着分歧,也引起一些诉讼。如果没有保险利益,但是,确实存在着经济利益,就可以投保。

好详细,收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