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邮箱碰到系统繁忙:人权怎么定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17:11:53

人权是指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在社会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由度。

首先,人权是一种权利。但是仅仅这样说仍不准确,因为它易于遭到动物保护主义者的攻击。后者批评说,将权利仅仅局限于人类的说法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思维方式,实际上不仅是人,而且应当是动物、植物,甚至整个宇宙都应拥有如人那样受到保护的权利。依此“动物权利”思路,也就有了“植物权利”等一切有机物权利和“矿物权利”“空气权利”等一切无机物权利这样的类推。然而无论“动物权利”倡导者怎样论证,他们所讲的权利在本质上仍是人的权利。保护动物和关注生态文明建设体现了人文主义的“终极关怀”精神,其最终目的仍在于保护社会可持续性发展,即人的发展的权利。

其次,人权指的是人的权利。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他具有为其他生物所没有的特有的理性和社会性,而这种社会性和理性是与人的尊严、价值和地位联系在一起的,后者是一个人得以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一个没有任何尊严、价值和地位的人,很难说他是存在于社会中,只能说他是处于社会外,或说实际上他并没有被视为同类,即被作为与其他人同样的“人”看待,而是被视作一种不值得同等对待的异类,即不是人。而人权就是能使自己成为人、能使一个人成为人的权利。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凡是与人的尊严、价值和地位相关的权利都逐渐地转为人权的重要内容。

再次,人权强调的是人在其生存和发展中依其自然性和社会性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它是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个体性和群体性的统一。这有两层含义:一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条件中是自主的,二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中与他人是平等的。换言之,自主性和平等性是人权的基本特性。从历史上看,人权从来就不仅仅只是个人的事,它的存在形式或状况及其实现方式是特定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体现。

人权是指一个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或应享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要点:1,不可剥夺
2,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
3,无需具体法律确认,经宪法确认的称作“公民权”

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世界上每个国家的历史、政治、经济、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都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各国对人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不可能有完全统一的人权观。我们认为,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享有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而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等。享有人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单个的人,也包括人的结合,即群体、民族和国家等。人权的核心和关键因素是对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的确认,既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政治权利,也包括生存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权利。
人权不是天赋的,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人权不是抽象的,不是孤立的,而是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人权保障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的制约。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人权概念的内涵是不断拓展的。
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其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与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人权不同于一般所谓“人的权利”。人权固然是人的权利,但人的权利不一定是人权,因为特权也是一种人的权利,而特权恰恰是与人权相对立的。人权是指人们对利益和权力占有的自由、平等关系,而特权则是指人们在利益和权力占有上存在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人权也不同于“公民权”,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所谓公民,一般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所谓公民权,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以行使某种权利和行为自由的确认。在我国,通常所说的人权和公民权基本上是一回事。它们之间的区别表现在:第一,人权的主体更广泛,如在中国的外国人并不是中国公民,但他们也是人权的主体;第二,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而公民权就是公民个人的权利;第三,人权的实现不仅靠国内法保障,还靠国际法保障,尤其是集体人权的实现更需要国际保护,而公民权的实现只需依靠一国的宪法和法律来保障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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