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燃烧器:刚才不幸压死了一条没拴链条的狗, 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04:16:27
狗主人给我说如何解决的问题,本来我还在对撞死狗内疚。但狗主人开口就说我的责任问题.我很反感,因为我认为我没责任.根据北京规定,没有拴链条的狗,驾驶员没有责任.
请教大家,北京是否有这样一条规定?我该怎么办?
你要承担责任,但责任很小,因为主要责任是因为狗主没有将狗束犬链,造成狗乱跑被压死。就你所说没有束犬链的狗被压死,车主无责任的规定,在北京
关于犬类管理的法规没有出台。
相关的法规如下: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2003年9月5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遛区遛犬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汽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乘坐电梯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是
不用理他,你不应负完全责任,告诉狗的主人:他们没有把狗拴上,首先他们就有责任。如果对方纠缠,你就报警得了。
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这是北京市的规定.所以,你无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你要付一定的赔偿,但数目不多!北京的确有这样的规定!
是你比撞的,就该你比陪,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