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好发廊:关于神父在欧美法系中是否可以作为证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6 05:28:30
请问,在西方,有时候,一些有比较深的宗教思想的犯人有可能在犯罪后(也许过了一些时间)去教会向神父祈祷请求神的宽恕。那么如果神父在以后如果认出了那个犯人的真实身份,是否可以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上?或者是可否去向警方告发?
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是否允许?还有,在历史上有否这样的记录?

楼上请耐心看:
证人出庭豁免权目前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确认,虽然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出于保护亲情、职业道德、宗教信仰的需要,一些人可以享有作证的特权,这样就对近亲属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医护人员与他们的患者之间、牧师与他的教徒之间的被迫作证进行了限制。有的国家为了国家利益的需要,也将某些公务人员列入了享有作证特权人群中。
因为法律的价值是多元的,并不是简单寻求事实的真相。有时为了避免在查明真相时危及到其他利益和价值(比如亲情、牧师和忏悔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医生所了解的患者的隐私等),法律会采取绕道而行的策略。
至于楼上说的,本可豁免的证人不行使豁免权,那只能说明他贱。他不是个合格的亲人、合格的牧师、或没有医德的医生。历史上当然有很多这样的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