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loud云服务登录首页:有关数罪并罚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17:14:54
有没有法律高手解答一下问题
杨威(编辑出版(523532662) 16:44:26
张三因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0年,张三应服刑( )
14年 24年 19年 21年
张三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服刑3年后,又因入狱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张三还应服刑( )
21年 20年 16年
张三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服刑3年时,又因在狱中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张三还应服刑( )
10年 21年 19年

第一个答案是19年,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应当在总和刑期,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就你给的题目当中,是两个罪并罚,一个14年,一个10年,那么总和刑期是24年,这两个中最高刑期是14年,所以应在14年以上,24年以下选择一个适用,又由于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20年,所以就答案给的四个选项,只能选择19年。
第二个答案是16年,理由在于我国刑法第70条,但是法条有点繁琐,简单地说就是,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就是入狱前犯的罪,当时没有发现),那么此时的并罚规则是“先并后减”,也就是先并之后再减去已执行过的刑期,由此确定仍需执行的刑期。再来看你给的题目,第二题是入狱后发现还有漏罪,那么先用14年与10年并罚,得出在14年以上24年以下选择适用,又由于有期徒刑不得高于20年,所以,是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选择适用,然后再减去已执行的3年,就是在11年以上17年以下裁量适用,就题目给出的答案看,16年在这一范围中。
第三个答案是19年,理由是我国刑法第71条,简单地说就是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罚规则是“先减后并”,也就是先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再用余刑与新罪判的刑进行并罚,得出的结果就是仍需执行的刑期。来看下你给的题目,新犯的罪被判10年,原来的罪是14年,已经执行了3年,14年减去3年是11年,然后和10年并罚,就是在11年以上21年以下裁量适用,就题目给的答案来看,应当选择19年。
另外补充一下,为什么同样是两个罪,一个要用“先并后减”,一个要“先减后并”呢,原因在于后一种情况要执行的刑期显然比前一种情况时间长,这主要是考虑到罪犯在服刑期间没有好好接受改造,反而又犯新罪,当然要规定更为严厉的制裁。
罗嗦了这么多,希望对你有一点帮助,呵呵

19年
16年
19年
一.罪数、数罪与非典型数罪

罪数与数罪是一对虽有联系却有重大区别的概念。显而易见的是:一般意义的“数罪”, 乃指单个人实施的典型数罪,[1] 即一人以数个故意、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刑法分则罪名所构成的两个以上的刑事犯罪。由是,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法律规定上看,此类“数罪”理所当然地与刑法上的“并罚”互为因果、前后相随。惟其如此,就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看,我国刑法上的数罪并罚制度可以说就是建立在此“典型数罪”的理论基石之上。

“罪数”的字面涵义却不是针对既定的数个犯罪事实或现状而言,而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基本法理,对行为所触犯的犯罪的“个(次)数”的系统清点和梳理。[2] 因而严格意义讲,罪数,乃指有关方面根据刑法规定及其解释论,通过刑事立法或司法程序对行为所触犯的刑事犯罪的个(次)数所做的立法确认或司法认定。广义看,刑法学界就特定行为所致犯罪个数或次数的学理厘定,本质上也属“罪数”论问题。

“罪数”与刑法上的“并罚”并无当然联系。这是因为,有关罪数的法定、认定或探究结果,无外乎典型一罪、典型数罪与非典型数罪三种情况。而前文已述,数罪并罚乃典型数罪的当然后果;典型一罪,则因其仅仅一罪而不发生并罚问题;非典型数罪则介乎于上述两种后果之间。起码就现阶段中国刑法学者们的主张以及现行刑法规定看,非典型数罪都呈现出或毋须并罚、或可并罚、或该并罚这样多种学理主张及规定现状。由此可见,有关非典型数罪理论,最具刑罚适用性者莫过于以下两大命题:

其一,非典型数罪情况下,是否需要一概而论地实行数罪并罚;其二,假如答案是否定的,则“应当”或“可以”实行并罚的“根据”是什么。据此题意,本文拟以下述争议较大的非典型数罪形态及其他罪数认定实情为本文之出发点,[3] 但研讨重点还归结在针对此类特殊罪数的并罚根据考辩及其处罚原则考量上。

二.我国刑法关于特定“处断一罪”的范式反映及学理争议

刑法学理上的处断一罪,乃非典型罪数形态之一。一般认为,非典型罪数形态包括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和处断一罪三大类别。其中,处断一罪又称科刑一罪、裁判一罪。指行为人基于某一概括故意,所实施的一行为或数行为,原本触犯了数个犯罪事实,但在刑罚处断上,又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由此定义可见,与“实质一罪”不一样的是,“处断一罪”的场合,实质上已经符合数罪的特征;与“法定一罪”也不一样的是,在实质上已经符合数罪特征的情况下,“法定一罪”者乃刑事“立法”上将其数罪设定成了“一罪”;“处断一罪”则不然,一般而言,它不是刑事立法上将此“数罪”规制为“一罪”,而是刑法责令司法上将此数罪“处断”成一罪;[4] 抑或,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场合,司法上得根据上述“处断一罪”的学理诠释,将此类行为按照“一罪”科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一般认为,处断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等。其中,无论是刑法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将连续犯、吸收犯科刑为一罪,争议并不大。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对牵连犯的科刑,也当处断为一罪还是应根据其“实质数罪”之法律性质,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21年 或 19年
20年 或 16年
19年

数罪并罚:不能高于数罪之和,
但必须超过 单罪中 最严重的一罪

1.19年;因为我国刑法有期徒刑最高为18年,数罪并罚的情况为20年。
2.16年;因为是先并后减;
3.19年;狱内犯罪是我国刑法严重打击的犯罪行为。所以是先减后并。

第一个应该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二个先并后减
第三个先减后并